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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结束] 关于征求《秭归县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开始时间:2023-10-30 00:00:00 ~~ 结束时间:2023-10-31 00:00:00[秭归县人民政府]

  现将《秭归县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发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修改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于10月31日(星期二)17:00前将报县文旅局612办公室,联系人:范宇轩,联系电话:17771992711,电子邮箱:1106557649@qq.com

  附件:秭归县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秭归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0月20日                        

秭归县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培育壮大文旅市场主体,推动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文化旅游名县建设,根据国家、省、市关于促进文旅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扶持奖励办法。

  一、品牌创建扶持奖

  (一)新获评国家5A、4A、3A级的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5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奖励;新获评的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级、省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旅游休闲街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奖励。

  (二)新获评五星、四星、三星级的旅游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

  (三)新获评5A、4A、3A级的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

  (四)新获评甲、乙、丙级的旅游民宿,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20万、10万元奖励。

  (五)新获评五星级、四星级的农家乐,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3万元奖励。

  (六)对获评5C、4C、3C级且纳入统计的自驾车旅居车房车营地,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

  (七)对新获评“全国乡村旅游重点镇(乡)”、“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获评“湖北旅游名镇(乡)”、“湖北旅游名村”称号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奖励;新获评“湖北旅游名街”称号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新获评“湖北好礼”称号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八)在上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旅游商品评选活动中获国家金奖、国家银奖(或省级金奖)、国家铜奖(或省级银奖)、省级铜奖的旅游商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

  (九)规(限)上文化企业原创文创作品参加国家、省、市党委政府及文化主管部门组织的文化创意大赛,获三等奖及以上奖项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一般企业或个人原创文创作品在全国、省、市获铜奖(或三等奖)及以上奖项的,县级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十)对于在秭归县内注册的研学旅行机构,当年入选国家级、省级中小学研学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入选国家级、省级中小学研学实践教育营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奖励。

  (十一)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旅游”示范基地(区、点)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奖励。

  (十二)文化企业创作大型舞台剧、旅游实景剧等获得全国、省、市文化艺术政府奖的,县级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二、市场主体培育奖

  (十三)对年度新增200万元以上智能化改造升级、智慧景区建设、新兴网络媒体传播、数字出版印刷、网络视听、媒体融合、工艺品制造、文具制造、乐器制造、电影放映、广播影视录制、舞台表演等设备的规上文化企业,三年内按照设备购买费用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十四)对当年新进规(限)并纳入文化产业统计范围的文化企业,除享受工业、商贸、服务业进规奖励政策外,分别给予文化制造业企业10万元、文化批零业和文化服务业企业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省级文化企业十强、上市后备“金文种子”文化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省级文化产业品牌、“银文种子”“文瞪种子”的文化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十五)新进规(限)纳入文化产业统计范围的文化企业并依法纳税的,自进规当年起三年内由县财政按照每年实得财力部分给予奖励。

  (十六)对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低于2000万元),且文化产业增加值同比增速达到20%的规(限)上文化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低于5000万元),且文化产业增加值同比增速达到20%的规(限)上文化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之后每增加10%,增加1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文化产业增加值同比增速达到20%的规(限)上文化企业,给予4万元奖励,之后每增加10%,增加2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企业最近三个年度营业收入和文化产业增加值出现过严重下滑的,不予奖励。

  三、文旅宣传营销奖

  (十七)招徕过夜游客。对于推广“住宿秭归县域内旅游定点接待酒店1晚及以上+游览秭归A级景区1个及以上”或“住宿秭归县域内旅游定点接待酒店1晚及以上+游览秭归A级景区1个及以上+乘坐高峡平湖游船”线路产品的签约旅行社,且当年度团队游客的住宿间夜数达到1000间夜、2000间夜、3000间夜、4000间夜的,分别按照每家3万元、7万元、12万元、18万元的标准予以奖励;对5000间夜及以上的按50元/间的标准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八)自驾游团队奖。签约旅行社或自驾游俱乐部等组织自驾游团队在秭游览两个及以上收费景区且住宿1晚及以上,一次性组织自驾车辆在20台及以上,按每辆100元标准给予补助。

  (十九)景区营销奖。A级景区开展旅游市场拓展、旅游产品宣传营销的,给予年度宣传营销费用20%的补助,单个企业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十)鼓励文化企业举办大型展览、赛事或文化交流活动。企业参与承办县级以上政府审定的重大文化活动,根据企业在活动中的经费投入情况和影响力,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一定奖励。

  (二十一)企业文创产品受邀参加县外文化交流或展出活动的,按活动实际费用支出进行奖励,单次奖励不超过2万元,全年累计奖励不超过5万元。企业或个人文创产品被推荐参加县内外文化交流或展出活动的,县外市内活动每件作品奖励500元,市外省内活动每件作品奖励1000元,省外活动每件作品奖励2000元,需要企业人员参加活动的,参照《秭归县党政机关差旅管理办法》报销标准补贴相关费用。

  (二十二)鼓励乡镇举办文化旅游活动。乡镇举办一定规模的文化旅游活动(至少有200名及以上游客参与),按每场活动3万元予以补助,每个乡镇当年度兑现奖励最多不超过3场次、9万元。

  四、人才队伍扶持奖

  (二十三)持初级导游资格且在我县旅行社工作的,每年奖励2400元;持中级导游资格且在我县旅行社工作的,每年奖励6000元;持高级导游资格且在我县旅行社工作的,每年奖励12000元。

  (二十四)对在秭归县内从事导游工作并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优秀导游员称号的导游员,按国家级10000元、省级8000元、市级3000元标准给予奖励。对在秭归县内从事旅游行业并获得国家、省、市、县级文旅部门授予的其他荣誉称号的人员,按国家级3000元、省级2000元、市级1000元、县级500元标准给予奖励。

  五、附则

  (二十五)奖励扶持资金分别从县财政每年安排的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涉及同类型奖励,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奖补,不重复奖补。

  (二十六)本意见中的旅游企业,是指县文旅局确认的旅游景区(点)、旅行社、旅游饭店和经认定的融合旅游项目企业。符合旅游发展奖励条件者每年12月20日前向县文旅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县文旅局、县财政局审核,报县政府审定后进行兑现。

  (二十七)本意见中的文化企业,是指纳入文化产业统计范围的规(限)上企业和县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规(限)下文化企业。县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4-6月组织相关部门对符合奖励政策的对象进行摸底,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审核认定后,由县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兑现。

  (二十八)当年有涉税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或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侵权等重大责任事故,发生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及其他社会不稳定事件,经查实确实为单位责任的,企业当年有严重失信的行为或者被纳入联合惩戒名单的,不得享受本政策。企业(单位)弄虚作假骗取政策资金,有关部门将追回奖励资金,并取消其三年内享受政策资格。

  (二十九)本意见自2023年5月1日执行,有效期三年,秭发〔2020〕5号、秭政发〔2020〕12号文件同时废止,实施中具体问题由县委宣传部、县文旅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秭归县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奖励办法

  兑现说明

  为认真贯彻落实《秭归县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奖励办法》精神,确保各项政策评定工作客观、公正,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作如下说明。

  一、品牌创建扶持奖考核兑现

  (一)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旅游休闲街区、星级旅游饭店、A级旅行社、等级旅游民宿、湖北文旅品牌奖励,以国家、省、市旅游主管部门或评定机构颁发的文件、证书或标牌为认定依据。

  (二)在上级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旅游商品评选活动中获国家金奖、国家银奖(或省级金奖)、国家铜奖(或省级银奖)、省级铜奖的旅游商品企业的奖励,以文件、证书或标牌为认定依据。文创产品、大型舞台剧、旅游实景剧获奖情况以相关文件、证书、奖牌为认定依据。

  (三)对于在秭归注册的研学旅行机构,当年度入选国家级、省级中小学研学基地(营地)的,以机构营业执照、入选文件、证书或标牌为认定依据。

  (四)获得国家级、省级“+旅游”示范基地(区、点)称号的,以国家、省级旅游主管部门颁发的文件、证书或标牌为认定依据。

  二、市场主体培育奖考核兑现

  (一)新增智能化改造升级、智慧景区建设、新兴网络媒体传播、数字出版印刷、网络视听、媒体融合工艺品制造、文具制造、乐器制造、电影放映、广播影视录制、舞台表演等设备奖励标准的认定以经过审计的财务报告、项目可研报告、项目建设合同、项目采购的票据、竣工验收材料等为依据。

  (二)新进规(限)纳入文化产业统计范围的企业认定以行业主管部门的证明为依据,新进规企业纳税奖励标准以税务部门的证明为依据。省级文化企业十强、上市后备“金文种子”文化企业,省级文化产业品牌、“银文种子”“文瞪种子”文化企业以相关文件为依据。

  (三)年营业收入和文化产业增加值增幅奖励标准的认定以相关部门审核的财务报表和上级主管部门反馈的数据为依据。

  三、文旅宣传营销奖考核兑现

  (一)关于对过夜游客奖励兑现。依据签约旅行社组织游客游览县内A级景区的原始结算发票和旅游团队在县域内定点接待酒店住宿的原始结算发票,对当年度组织接待游客游览我县A级景区,且在我县定点宾馆住宿1晚以上的实际入住房间数予以确认,按住宿间夜数分段计奖。

  (二)关于组织自驾游团队在秭游览的签约旅行社或自驾游俱乐部等,以两个及以上收费景区结算发票、住宿发票、20台自驾车辆证明资料及活动宣传照片为依据予以奖励。

  (三)A级景区开展旅游市场拓展、旅游产品宣传营销的奖励兑现,以企业年度广告费累计支出的原始发票金额、市场拓展及旅游产品营销活动方案、活动实际经费支出原始凭证、结案报告为认定依据。由县文旅局、县财政局联合审核认定。

  (四)企业文创产品受邀参展奖励,以企业提供的参展所产生费用的票据和参展邀请函、参展证明、参展照片为依据。企业或个人文创产品被推荐参加县内外文化交流或展出活动的,以相关活动方案、参展证明、参展照片和县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证明为依据。

  (五)乡镇举办文化旅游活动前,向县文旅局进行申报(报送活动方案)确认,活动结束后,向县文旅局报送活动佐证资料(活动照片、媒体宣传截图、结案报告、游客数量),县文旅局、县财政局审定后给予奖励补助。

  四、人才队伍扶持奖考核兑现

  (一)关于对导游的奖励,依据所提供的资格证书原件、本人与县内旅行社签订的正式用工合同及工资表,分别对持初级导游、中级导游、高级导游资格证书的人员予以确认兑现奖励。

  (二)对在我县从事旅游工作并获得国家、省、市文旅部门表彰和县级文旅部门表扬的工作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以国家、省、市、县级文旅主管部门颁发的文件或证书为认定依据。

  五、奖励资金来源及奖励范围

  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奖励范围:第九条、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第二十条、二十一条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奖励范围:第一条至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


(编辑:宋浪浪 审核:李 莉 终审:王茂胜)

Q1:征求《秭归县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点击查看列表)

Q2:征求《秭归县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点击查看列表)

结果反馈 反馈时间: 2023-11-06 10:33:30

  为培育壮大文旅市场主体,推动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县文旅局代拟了《秭归县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为进一步提升《办法》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于2023年10月19日至2023年10月26日在秭归县人民政府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集期间未收到关于《办法》的修改建议,感谢广大市民对秭归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关心和支持。

 

  秭归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