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市民朋友、社会各界人士:
为规范农村公路养护工作,保障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提高农村公路管理水平,县交通运输局代拟了《秭归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于2026年5月19日17:30前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联系人:吴辉 电话:0717-2103103;电子邮箱:122361882@qq.com)
附件:秭归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秭归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公路养护工作,保障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提高农村公路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农村公路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公路统计年报的县道、乡道、村道,管养范围包括路基、路面、桥梁、涵洞、绿化、通讯和候车亭等公路组成部分。
第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权责清晰、齐抓共管的体制机制,县道的养护由县交通运输局组织实施,或者县交通运输局委托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乡道、村道的养护工程由县交通运输局组织实施,或者交由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县综合目标考核范围。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配套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养护工程资金,并列入本级预算。
第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活动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湖北省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鼓励、引导专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参与农村公路养护,推动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长效机制,提高养护专业化水平。
第九条 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吸纳沿线农村居民参与,保洁、绿化等相关工作可以由农村居民或者家庭承包,统筹用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领域公益性岗位,优先吸纳就业困难人员。
第十条 鼓励支持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提供与农村公路发展相适应的金融服务,引导社会资本依法参与农村公路发展。积极推行农村公路灾毁保险,降低农村公路灾毁恢复投资成本。
第十一条 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对农村公路养护所需的零星挖砂、采石、取土、取水和占地依法依规给予支持或协助。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 县交通运输局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农村公路养护行业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农村公路法规政策,组织开展技术标准、行业规范等内容的教育培训,指导从业队伍能力建设和养护市场科技创新。指导、监督农村公路养护项目的招标发包、工程施工和项目验收工作。制定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评价细则,牵头开展日常养护评价工作。
(二)编制《秭归县公路养护统计年报》,并按照批准的规模和行政等级组织落实养护管理责任。
(三)下达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组织开展县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乡道、村道和农村客运候车亭的养护技术指导、检查和评价。定期开展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工作。
(四)会同县财政局下达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计划并监督执行。
(五)推进信用管理,建立养护市场诚信体系。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的主要职责为:
(一)宣传、贯彻农村公路资金管理法规及政策,落实农村公路养护县级配套资金。
(二)会同县交通运输局下达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计划并监督执行,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为:
(一)履行辖区内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主体责任。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受益群众积极参与”的管理体制,配足配强管理人员,落实管理经费。
(二)制定公路养护管理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灾害上报工作。
(五)负责公路路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六)负责受委托的县道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章 日常养护管理
第十五条 日常养护管理作业内容包括日常巡查、日常保养和小修,管养责任单位按照巡查制度和相关养护技术规范、安全作业规程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日常养护管理应达到路面整洁无杂物、路基稳固无塌方、边坡稳定无隐患、桥隧安全无阻断、设施完好无缺损、路肩完整无杂草、边沟畅通无堵塞的目标,确保公路安全畅通。在重点防火期对路边杂草进行清理,消除火灾隐患。
第四章 养护工程管理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包括预防养护、修复养护和应急养护。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县农村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在每年第四季度编制并向县交通运输局申报次年养护工程计划,县交通运输局根据年度资金规模、轻重缓急下达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年度计划。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县农村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要严格执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按照“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要求,建立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确保工程合格。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实行“八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指导监督
第二十二条 县交通运输局要不定期开展指导和督办。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严格落实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实行审计制度,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挪用和截留。当年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结余部分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月**日起施行,原《秭归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秭政办发〔2020〕8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