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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结束] 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明确拆除工程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开始时间:2023-11-07 00:00:00 ~~ 结束时间:2023-12-06 00:00:00[宜昌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为进一步加强拆除工程安全监管,有效防范拆除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宜昌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控暂行办法》(宜府办发〔2019〕29号)等规定,结合宜昌实际,宜昌市住建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拆除工程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1月7日

  关于进一步明确拆除工程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明确拆除工程安全监管职责,不断加强宜昌市拆除工程安全监管,有效防范拆除安全事故发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拆除工程实施主体责任

  (一)合法发包。单栋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且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简称规模以上,下同)的拆除工程,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应发包给具备建安资质的企业,资质等级不低于拆除工程规模建设所需等级和经营范围;规模以下拆除工程纳入小散工程管理,拆除项目宜发包给具备建安资质的企业或者具备拆除经验和类似业绩的企业,合法分包的需报发包单位书面同意。

  (二)备案管理。建设单位在拆除工程施工前负责备案,拆除工程备案按规模分级分类管理。拆除工程达到规模以上的,需向工程所在地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被拆除工程在规模以下的纳入小散工程管理范围,按照各县市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控实施细则》进行管理,向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备案。拆除工程施工前,应在醒目位置张贴备案回执,公示项目基本信息、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基本信息,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员、施工员等人员信息和联系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其他构筑物拆除工程按工程性质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三)安全监理。规模以上拆除工程,鼓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施工监理。规模以下拆除工程建设单位(项目业主)不具备安全监管能力的,宜委托监理单位监理,监理机构委派安全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员跟班作业,落实拆除施工作业全过程旁站监理。对符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及《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规定范围内的拆除工程,应当按照要求落实专项方案编制、论证。

  (四)风险管控。

       1. 规模以上拆除工程,拆除项目动工前,施工单位必须购买施工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每人保险额度宜提高到120万元。严禁私招乱雇,严禁未投保的人员进场作业。危房和自建房应避免人工拆除,同一危险区内作业人员不得超过2人。

  2. 规模以上拆除工程,拆除工程承发包双方应组建项目部,书面任命项目部成员岗位职务和职责;施工单位负责结合项目特点,依据《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编制施工方案。对作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机械设备操作人员持证上岗。配备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帽、安全带等),并督促正确佩戴。遇极端天气预警,必须停止拆除施工。

  3.拆除前,施工单位负责按建筑垃圾散落范围外再加6米设置警示牌和警戒围挡(线),安排专人值守,非拆除工作人员禁止入内。拆除后,对拆除现场组织潜在安全风险排查清危,确保下道工序作业面安全,采取措施,防止社会闲杂人员入内拾荒。

  二、拆除工程属地政府职责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对辖区内的房屋建筑拆除活动负属地管理责任,明确拆除监管的责任部门,负责辖区内拆除工程安全管控工作;对辖区内的征迁项目拆除活动负主体责任,督促征收实施部门合法发包拆除工程并办理备案手续。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项目备案、安全提醒、日常检查;负责受理投诉、现场核实、责令整改、案件移交等工作。

  (三)村(居、社区)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事项,负责拆除现场日常安全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和项目未备案的,督促整改,拒不整改的,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行业管理部门处理。

  三、拆除工程行业主管部门职责

  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委等负责指导本行业拆除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行业主管部门按以下分工履行工作职责:

  (一)各县市区住建部门负责受理规模以上拆除工程备案,对已备案的规模以上拆除工程开展安全检查。

  (二)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指导制定国土整治、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拆旧复垦实施方案,明确施工安全的管理机构、安全监督职责和安全管理要求。

  (三)各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市政公用设施以及统一部署开展的广告、雨棚、防盗网等外立面集中整治行动、拆违治违专项行动拆除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受理查处拆除工程违法案件。

  (四)各县市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负责指导本行业内拆除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五)各县市区公安部门负责协调办理工程拆除期间交通管制手续;做好施工期间相关路段的交通组织工作。

 

 关于《进一步明确拆除工程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拆除工程安全监管,有效防范拆除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宜昌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控暂行办法》(宜府办发〔2019〕29号)等规定,结合宜昌实际,市住建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拆除工程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起草过程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拆除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要求,市住建局对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除、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拆除,国有土地上危房、农民自建房、抢险救灾工程、违法建筑的拆除及小散工程和零星拆除安全等基本情况、安全管理现状及法律依据进行了系统梳理,参考深圳、岳阳等地先进经验和做法后形成初稿。后分别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委等有关部门意见,并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通过,修改完善后形成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及需要重点说明的事项

  (一)主要内容。

  《通知(送审稿)》共分三大部分,明确了拆除工程责任主体管理职责、属地政府监管职责及行业主管部门职责。主要内容为:拆除工程合法发包、备案管理、安全监理、风险管控的具体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社区)民委员会的具体监管职责;市级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等行业主管部门及各县市区、宜昌高新区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等。

  (二)需要重点说明的事项。

  1.明晰拆除单位条件。规模以上(单栋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且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工程)实施拆除,建设单位应发包给具备建安资质的企业,资质等级不低于拆除工程规模建设所需等级和经营范围;规模以下拆除工程纳入小散工程管理,拆除项目宜发包给具备建安资质的企业或者具备拆除经验和类似业绩的企业;合法分包的须报发包单位书面同意。

  2.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国有土地上被拆除工程达到规模以上的,需向各县市区、宜昌高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集体土地上的拆除工程纳入小散工程管理范围,向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备案。其他构筑物拆除工程按工程性质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目前,现行城区国有土地上较大规模建筑拆除工程均在各区住建部门备案,操作程序较为成熟,因此《通知》明确国有土地上被拆除工程达到规模以上的,向工程所在地的住建部门申请备案。

  3.明确实施监理的要求。规模以上拆除工程,鼓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施工监理。规模以下拆除工程,建设单位(项目业主)不具备安全监管能力的,宜委托监理单位监理。对符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及《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规定范围内的拆除工程,应当按照要求落实专项方案编制、论证。

  4.制定风险防控措施。施工单位必须购买施工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每人保险额度宜提高至120万元。严禁私招乱雇,准许未投保的人员进场作业。危房和自建房应避免人工拆除,同一危险区内作业人员不得超过2人。拆除工程承发包双方应组建项目部,书面任命项目部成员岗位职务和职责。明确了施工单位拆除前、拆除中及拆除后文明施工管理要求。

  5.压实政府部门职责。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及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社区)民委员会具体监管职责进行了明确。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委等部门负责本行业拆除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指导工作。各县市区、宜昌高新区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落实本部门行业监管职责。

  四、工作建议

  建议《通知(送审稿)》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

结果反馈 反馈时间: 2023-12-08 15:57:28

  为进一步加强拆除工程安全监管,有效防范拆除安全事故,宜昌市住建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拆除工程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于2023年11月7日至12月6日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征集期间未收到相关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