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相关单位及个人: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及时、有序、高效地实施应急救助,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结合辖区实际,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制定了《宜昌市西陵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拟出台《宜昌市西陵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现就该预案的(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5月17日-6月18日。接收意见方式为邮寄或电子邮件。
(一)起草过程 根据预案发布流程,区应急管理局对照上级预案,按照上下对应原则,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宜昌市西陵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二)主要内容
一是组织指挥体系及工作职责。成立西陵区减灾委员会,区减灾委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主任由区政府常委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和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
二是灾害预警响应。明确了有关部门在自然灾害事件应对中分别应承担的职责。
三是灾情信息管理。明确了信息报告、灾情核定及信息发布流程等内容。
四是应急响应。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为Ⅳ、Ⅲ、Ⅱ、Ⅰ四级。分别明确了启动条件及应对措施。
五是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分别明确了过渡期生活救助、冬春救助及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等救助流程。 发布《宜昌市西陵区地震应急预案》和《宜昌市西陵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指导各街道和相关部门加强预案宣传,强化预案演练,形成全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体系。
联系人:应急救援和保障股 田世炯
地址:宜昌市西陵区东山大道102号
电话:0717-6971392
邮箱:2075117203@qq.com
宜昌市西陵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6月18日
附件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西陵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街道办事处,西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解放路步行街管委会,区服务葛洲坝片区工委,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宜昌市西陵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本地、本行业、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实施。《西陵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宜西府办发〔2006〕38号)即行废止。
宜昌市西陵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工作职责
2.1区减灾委员会及职责
2.2 减灾委各成员单位职责
3 灾害预警响应
4 灾情信息管理
4.1信息报告
4.2灾情核定
4.3信息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Ⅳ级响应
5.2 Ⅲ级响应
5.3 Ⅱ级响应
5.4 Ⅰ级响应
5.5启动条件调整
5.6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2冬春救助
6.3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7.2物资保障
7.3装备和设施保障
7.4人力资源保障
7.5社会动员保障
7.6宣传、培训和演练
8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9 附则
9.1 术语解释
9.2预案管理
9.3 预案解释
9.4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及时、有序、高效地实施应急救助,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宜昌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宜昌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救灾应急管理体制。
(3)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提高科学应对自然灾害和社会公众防灾避险、自救互救的能力。
(4)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驻地部队、民兵预备役人员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及工作职责
2.1区减灾委员会及职责
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是全区自然灾害救助的应急指挥机构,下设办公室和工作组。区减灾委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主任由区政府常委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和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
区减灾委主要职责: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及抗灾救灾工作;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减灾委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进展,并视情向社会发布灾情;召开灾情会商会议,协调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救灾工作的指示,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确定、调整自然灾害救灾应急响应级别和应急期;派工作组赶赴灾区,看望慰问受灾群众,指导抗灾救灾工作;部署安排灾民转移,保障灾民基本生活;协调驻地部队、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抢险救灾;部署组织开展灾后倒房恢复重建和受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工作。
区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区减灾委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区减灾委日常工作,承担全区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工作;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灾区救助措施;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救灾工作情况;负责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发布;组织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救助对策;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赴灾区联合工作组,协助、指导受灾地开展救灾工作;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区减灾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减灾委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设置综合协调、灾情评估、预测预报、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遇难人员善后处置、交通运输、转移安置、通信保障、资金保障、物资保障、社会治安、救灾捐赠、宣传报道等工作组,各工作组在区减灾委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各工作组的牵头部门和工作职责,由区减灾委办公室依具体灾情同相关成员单位商定,报区减灾委批准印发,并报区政府备案。
2.2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职责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区减灾委办公室日常职责,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承担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组织和协调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负责统计、发布自然灾害灾情信息,组织开展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督促指导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工作,适时报道发布自然灾害救助信息,加强网络舆情监测,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协助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
区委统战部: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协调国外华人华侨以及台湾地区人员灾害救助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将防灾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争取和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和水毁恢复以工代赈资金,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提供基础统计数据,协助做好灾情数据分析、汇总工作。
区经信局(科技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 负责指导工业企业应急管理及安全生产等有关工作;协调各类学会的防灾减灾救灾研究工作;开展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教育活动;。
区财政局:根据财力情况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实际需要,统筹安排防灾减灾救灾经费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负责减灾救灾资金的筹措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
区民政局:督促指导各街道社区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因灾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参与重大灾害因灾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置工作;负责协调社会组织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全区养老机构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工作。
区人社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协助做好受灾群众就业等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做好受灾学校转移师生员工、恢复正常教学秩序等工作,指导做好学校灾后重建规划及相关修建工作;负责学校防灾减灾救灾知识的普及、教育培训及演练工作。
区住建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协助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协调辖区重点商贸企业保障生活必需品供应。
区文旅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指导文化、旅游行业开展防灾减灾工作宣传。
区城管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城市内涝防治与救灾工作。
区水利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协调水工程调度和水情旱情监测预警,水利工程设施水毁修复。负责山洪灾害防治和监测预警工作,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掌握农业受灾面积及损失情况,帮助、指导灾民灾后生产恢复。
区卫健局: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抢救因灾伤病人员,收集报告疾病相关信息,监测传染病疫情和饮用水卫生等健康影响因素,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理措施,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参与救灾备灾及灾后重建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协调应急生活必需品供应和市场监测。
区人武部:负责组织指挥民兵、预备役部队支援地方抢险救灾,必要时协调驻军参加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区红十字会:协助开展人道主义救助工作;依法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并分发所接收的捐助款物,参与救灾备灾及灾后重建工作。
西陵公安分局:负责指导和协助维护治安秩序,打击趁灾实施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做好重点目标安全保卫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
西陵交警大队:做好交通疏导、交通管制以及相关工作,确保救灾物资运输畅通。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西陵分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及灾情等相关信息,组织应急调查、监测和灾情会商工作,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措施建议。
生态环境西陵分局:负责组织对灾区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并提出处置方案,指导灾区做好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工作。
西陵消防救援大队:发生灾情事件时,负责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抢险救灾工作。
各街办:负责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应急自救等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对本系统在灾害区域内易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加强监测、控制,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危害。
3 灾害预警响应
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西陵分局等部门加强与市气象、水文、自然资源等部门联系,及时向区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区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区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口数量做出灾情预警,向受影响的成员单位通报预警情况。
(2)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按程序及时启动预警响应,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督促各街道及责任单位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做好基本生活救助的准备。
(3)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4)向区人民政府、区减灾委负责人、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5)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提示公众做好自救互救准备。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
4 灾情信息管理
区应急管理局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信息报告
4.1.1对突发性自然灾害,街道、社区(村)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汇总上报到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应管理局报告;
造成本区行政区域内有人员伤亡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相关街道应迅速同步上报至区人民政府和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应在接报后立即上报市应急管理局。
4.1.2 一般及以上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街道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区应急管理局接报后立即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稳定后,区应急管理局应在3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4.1.3对干旱灾害,区应急管理局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2灾情核定
4.2.1部门会商核定。灾情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2灾情小组评估。应急、水利、林业、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组织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评估,核实灾情。
4.2.3建立救助台账。区应急管理局及各街道在灾情核定后,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居民住房和需政府救助人口台账,为开展生活救助和恢复重建提供依据。
4.3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区减灾委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为Ⅳ、Ⅲ、Ⅱ、Ⅰ四级。
5.1 Ⅳ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全区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100户以上、1000间或5000户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区总人口5%以上、10%以下,或1万人以上、2万以下。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区减灾委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并向区减灾委主任报告。
5.1.3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召开有关成员单位会商会议,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灾情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迅速派出工作组赶赴受灾区域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掌握受灾街道的救助能力和需求,指导街道开展救灾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以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名义向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上报请拨救灾应急资金和救灾物资的请示。
(5)在收到中央、省级、市级财政拨款或区政府确定下拨应急资金后,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迅速制定分配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及时将救灾应急资金下拨到受灾地。根据灾区需求,紧急向市应急管理局请求支援救灾物资,迅速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
(6)区卫健局指导受灾地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Ⅲ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全区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的直接损失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5人以上,7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500户以上、2000间或800户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区总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2万人以上、3万以下。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向区减灾委主任报告。
5.2.3响应措施
在Ⅳ级响应的应急措施基础上,增加以下应急措施:
区减灾委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带队赶赴受灾区域,核实了解灾情,区减灾委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落实24小时值班值守,组织召开有关成员单位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5.3 Ⅱ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全区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7人以上、10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万以下;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或8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区总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人数3万人以上,5万以下。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主任(常务副区长)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5.3.3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应急措施基础上,增加以下应急措施:
区减灾委主任组织、领导、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灾情发生后2小时内,区政府领导带领有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赶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每日向区委、区政府和区减灾委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重大情况随时报告;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10时前向区减灾委办公室报告一次抗灾救灾工作情况。区减灾委办公室商请区委宣传部(区新闻中心)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发布等工作。
5.4Ⅰ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全区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的直接损失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因灾死亡10人以上;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
④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区总人口超过20%或人数在5万人以上 。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主任(常务副区长)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并报区委、区政府。
5.4.3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的应急措施基础上,增加以下应急措施:
区减灾委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议,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街道参加,协调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救灾工作的指示,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灾情发生1小时内,区委、区政府领导率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赴受灾区域,指导救灾工作。以区政府名义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慈善协会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定期向社会公告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5.5响应启动条件调整
5.5.1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特殊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经济社会造成重特大影响时,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5.2 区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6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经区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批准,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一般以上自然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及相关街道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向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后、恢复重建完成之前,提供过渡期生活救助。
6.1.2以区政府或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名义向市政府或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上报请拨救灾资金和救灾物资的请示。
6.1.3 在收到中央、省级、市级财政拨款或区政府确定下拨的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后,根据评估情况,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迅速制定分配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及时将救灾应急资金下拨到受灾地。
6.1.4 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区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区应急管理局每年9月中下旬开始调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困难情况,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6.2.2 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制定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方案;以区政府(或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名义向市政府(或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报送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的请示。
6.2.3 区应急管理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政府采购、向上申请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区发改、财政等部门组织落实以工代赈、灾歉减免相关政策。
6.3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属地街道负责组织实施。重建资金通过受灾群众自筹、政府救助、农村危房改造、扶贫搬迁、避险搬迁、以工代赈、对口援建、帮工帮料、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区应急管理局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损房屋台账,逐级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6.3.2开展灾情评估。重大灾害发生后,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对农作物损失、灾民住房倒损和公共基础设施损毁情况进行评估,全面核查灾情。
6.3.3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全区灾情和辖区实际,区应急管理局制定因灾倒房恢复重建方案,明确恢复重建的方针、目标、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等具体措施。
6.3.4 以区政府或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名义向市政府或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报送请拨因灾倒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请示。
6.3.5区住建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6 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定期向社会通报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进度。
6.3.7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应急管理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
7 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7.1.1 区应急管理局协商区财政局等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救灾工作的实际需要,安排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预算,专项用于帮助解决严重受灾地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7.1.2 区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3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区人民政府预备费要重点用于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
7.1.4 区财政局应当规范救灾资金的管理发放。除应急救助补助、因灾遇难人员亲属抚慰金可采取现金救助外,其他救灾资金原则上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7.1.5 灾害救助实行告知制度。对确认需政府救助的受灾人员,由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属地街道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告知救助对象救助款物的救助类别、发放数量、发放时间和发放方式。
7.2物资保障
7.2.1 建设区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区人民政府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适情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救灾物资储备所需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7.2.3 救灾物资储备主要包括:救灾帐篷、衣被、净水设备、折叠床、照明设备等。除省、市下放地方管理的救灾帐篷外,以衣、被、粮、油等生活物资为重点,保证灾害发生后根据指令救灾物资能及时运抵灾害现场。具体储备品种和数量,由区应急管理局提出方案,与区财政局会商后组织采购。所需经费从上级下拨救灾款和本级预算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中列支。
7.3装备和设施保障
7.3.1 涉灾相关部门应配备救灾应急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确保救灾工作顺利开展。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7.3.2 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7.4人力资源准备
7.4.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灾害规律、主要灾种和部门职责,建立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要对医疗、电力、通信、机械施工等方面的专业人员,进行救援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7.4.2组织有关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受灾地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4.3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区、街道、社区(村)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4.4 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社会动员准备
7.5.1 建立完善救灾物资应急保障机制。制定救灾物资应急保障预案,对救灾必需的食品等生活物资,建立与生产厂商、仓储运销单位的合作购销协议,确保一旦发生灾害,各类救灾物资不间断供给,形成产、供、运的快速补充体系。
7.5.2 建立完善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管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建立救灾捐赠表彰制度,为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管理机制。
7.5.3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街道、村(社区)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6 宣传、培训和演练
7.6.1 组织开展全区性防灾减灾救灾集中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防灾避险、自救互救等方面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全国消防日”、“全国科普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水日”、“世界地球日”、“世界气象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教育,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
7.6.2 积极推进社区防灾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7.6.2 区每年至少组织1-2次街道或社区(村)灾害信息员的培训。不定期开展对政府分管领导、各类专业救灾应急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7.6.3 区减灾委办公室协同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检验预案,锻炼队伍,提高应急准备、组织指挥和响应能力。
8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党政干部问责暂行条例》、《湖北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9 附则
9.1术语解释
9.1.1 自然灾害: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是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9.1.2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9.1.3 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文、地震、国土资源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做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9.1.4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均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减灾委办公室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按程序报区政府批准。各街办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9.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9.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宜昌市西陵区减灾委员会应急指挥组织机构图
附件2: 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指标对比表
区政府办在负责起草《宜昌市西陵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过程中,按照《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要求,于2023年5月17日-6月18日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示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征求意见过程中,收到了16家市场主体书面反馈意见建议,均反馈无意见,特此说明!
西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