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宜昌市国际合作园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意见时间截止2025年2月14日上午12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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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宜昌市国际合作园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及《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精神,更高质量提升利用外资水平、优化完善营商环境,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更高质量承接国际先进产业转移、规范国际合作园区的申报、认定与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际合作园区”,是指以特定国别(地区)为合作对象,结合开发区自身产业特色和转型发展需求,以合作对象国(地区)的独特优势产业为发展重点,规划设立在所属开发区实际管辖区范围内的专业化、特色化、高端化产业园区。
第三条 国际合作园区的定位是开发区的区中园,申报主体是全市各类开发区。
第四条 国际合作园区的命名规范一般为:国别(地区)+所在行政区域+(**类型)产业园。如遇其他特殊情况,可以结合当地实际,酌情研究使用其他名称。
第五条 市商务局负责全市国际合作园区的认定考核和管理指导等工作。各县市区商务部门负责本地区国际合作园区的申报推荐,配合市商务局做好日常的指导、协调和服务。
第二章 认定条件与申报材料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发展规划明晰。编制了国际合作园区发展规划,具有可界定的发展空间,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所在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等,污水集中处理等环保基础设施完善,土地利用符合集约节约标准。
(二)体制机制健全。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高度重视国际合作园区建设,建立了有效的管理和运行机制,配套政策完善,设立配备了专门的工作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推进国际合作园区建设工作。
(三)选址科学合理。拟申报设立的国际合作园区须设立在所属开发区的实际管辖区范围内,申报的规划面积、四至范围必须清晰,且区块相对完整。符合土地管理有关政策要求,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无违法用地问题。
(四)产业集聚初显。拟申报设立的国际合作园区已集聚一定规模和数量的特定国别(地区)优质企业和项目,扶持创新创业政策的体系较为完备,法律、财务、融资、知识产权等专业服务团队健全,初步形成了与特定国别(地区)优势、重点产业相配套的产业链,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明显的带动、辐射作用。
第七条 申报材料
(一)国际合作园区所在开发区管委会的申请。包括国际合作园区规划面积、四至范围、整体位置示意图及引进外资项目情况、合作国别(地区)项目及资金占比、进出口情况、取得的成效亮点等建设发展基本情况。
(二)国际合作园区所在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国际合作园区的请示文件。
(三)国际合作园区建设工作方案。应包括国际合作园区总体规划、产业规划、合作国别(地区)、产业定位、发展优势、发展目标、建设计划、招商计划及建设路径举措,已签约、在谈外资项目的基本情况等。
(四)国际合作园区的管理和运行机制,园区团队架构等证明材料。
(五)其他按规定需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 认定程序
(一)申请:拟申报设立的国际合作园区,由所在开发区管委会向所属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二)初审:申报设立国际合作园区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经初审同意后,行文报送市商务局。
(三)评审:由市商务局牵头组织,对申报设立国际合作园区的申报材料进行集中评审,并组织实地查验。经评审,符合认定条件的,认定为国际合作园区并授牌;对于暂未达到认定条件、又具备一定基础的,拟挂牌筹建,给予3年培育期。
(四)公示:对于拟认定或挂牌筹建的国际合作园区,在市商务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授牌:经公示无异议的,市商务局批复同意并授牌,其中,挂牌筹建的,标注“筹建”字样。
第三章 扶持政策与动态管理
第九条 国际合作园区的建设纳入全市开发区综合考核评价工作,对获批认定国际合作园区的所属开发区给予适当加分。
第十条 对获批认定的国际合作园区,市商务局适时组织综合考评(具体考评办法及指标体系另行拟订);对在综合考评中排名居全市前列的园区,予以通报表彰,并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优先推荐纳入商务厅指导管理目录,申报更高级别国际合作园区。
第十一条 优先支持国际合作园区所属开发区参加涉及特定国别(地区)的境内外展会和经贸活动,在招商引资、招才引智、双向合作交流方面给予支持,适度放宽参团名额。
第十二条 市商务局对国际合作园区实行动态管理。对与特定国别(地区)合作进展缓慢、考核排名靠后的国际合作园区予以约谈,责令整改提升。对于连续二年考核排名末位的国际合作园区予以通报,必要时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各地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可靠,对在国际合作园区认定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立即取消其申报资格;对已经获批认定(授牌)的国际合作园区,将予以撤销,同时在全市商务系统内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对被撤销国际合作园区称号的,其所属开发区管委会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宜昌市国际合作园区评价指标体系
类别 |
编号 |
名称 |
内容 |
权重 |
组织领导与政策保障 |
1 |
组织领导 |
地方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组织领导机制健全;顶层设计科学;主体责任清晰;部门协调有力。 |
5 |
2 |
支持政策 |
财政、土地、投融资、人才、科技、创新、开放合作等改革创新举措多、效果好配套政策完善。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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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营商环境 |
营商环境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明显。建立了企业和外资项目跟踪服务机制,全面营造亲商安商的良好投资环境;近三年内未发生企业重大投诉案件。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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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建设与运营管理 |
4 |
规划引导 |
有体现前瞻性、战略性、国际性的高标准园区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规划体系完善,设计超前,理念先进。 |
10 |
5 |
管理机制 |
建立有国际化、专业化的高素质管理团队、招商团队等专门的园区管理机构;管理体制机制灵活高效;有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的运营公司。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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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设施配套 |
基础设施配套完善,突出国际元素、国际理念、国际技术;规划建设了特色国际学校、医院、酒店,社区、休闲场所等。 |
5 |
|
外向型产业培育发展 |
7 |
产业优势 |
产业开放合作基础好,平台、机制完善;产业定位精准,产业布局优化;龙头企业开放带动力强;有一批产业关联度高的重点合作项目。 |
5 |
8 |
外资成效 |
上年度实际吸收外资不低于300万美元或增幅高于全市平均水平。来自合作国别(地区)的实际吸收外资占比不低于30%;合作产业明确,拟申报认定的国际合作园区该产业领域内已积聚一定规模和数量的外资企业和项目。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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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发展前景 |
对主导产业价值链国内外竞争发展有深度研究分析;产业合作重点突破方向、发展路径明确、工作措施有力;有精准招商数据库、重点项目信息库和精准招商地图;重点合作项目策划书务实可行,项目落地性强;目前筹备在谈外资项目1个以上。 |
15 |
|
国际交流合作 |
10 |
机制平台 |
合作国家(地区)明确,合作机制完善;合作平台丰富;外方合作伙伴行业(产业界)权威性高、开放引领性强;合作关系良好。 |
5 |
11 |
合作交流 |
参加商务部门组织的高级别国际合作展会、经贸活动、论坛、联席会议等;参加商务部门或有关机构组织的国际合作园区建设培训,赴优秀国际合作园区考察学习。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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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宣传推介 |
园区品牌建设成效好,国际合作园区宣传手册、宣传视频、宣传网站的宣传资料齐备。 |
5 |
2025年1月14日-2月24日,公开征集了关于《宜昌市国际合作园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未收到相关意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