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动交流 > 征集调查

[已结束] 关于征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康养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开始时间:2026-03-31 00:00:00 ~~ 结束时间:2026-04-30 00:00:00[当阳市卫生健康局]

  为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规范康养服务各项流程,我局拟定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康养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请于2026年4月30日下午5点前将意见反馈我局,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周泽鑫;联系电话:13997745040;邮箱:546369511@qq.com)

  当阳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康养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严重精神患者规范管理水平,帮助患者更好地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肇事肇祸事件发生,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精康融合”行动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康养服务管理工作,实行卫健部门牵头、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综合管理机制,依法落实各方责任。

  第二章 机构要求

  第三条 康养服务机构应是通过备案的、由卫健或民政部门审批通过的医养结合机构或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相关证照齐全有效,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第四条 备案康养服务机构时应向市卫健局提交申请材料,包括:

  (一)根据机构性质需提供的相关证明,如《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和养老机构备案回执等;

  (二)人员名单及资质证明;

  (三)设施设备清单;

  (四)机构管理制度。

  市卫健局牵头,会同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进行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通过审核的机构名单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予以备案,纳入康养服务机构名录。

  第五条 康养服务机构应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包括执业医师、护士、康复治疗师、心理咨询师、护理员等,所有人员须具备相应从业资质,经专业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六条 康养服务机构应建立定期培训制度,提升工作人员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严禁聘用有虐待、歧视精神障碍患者记录的人员。

  第七条 康养服务机构应拥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布局合理,划分生活照料区、康复训练区、诊疗区等功能区域,符合精神障碍患者安全保护要求。

  第八条 康养服务机构应配备必要的安防防护、消防设施、应急通道,实行封闭管理,排查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第九条 康养服务机构应配备诊疗设备、康复器材、急救药品等,满足患者诊疗、康复和应急需求。

  第十条 康养服务机构应设置适合患者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区域,丰富患者精神文化生活。

  第十一条 康养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规范化内部管理制度体系,涵盖日常运营、服务规范、人员考核、安全管理、档案管理、应急处置等全流程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十二条 康养服务机构应建立服务质量考核评价机制,将患者满意度、服务合规性、病情管理效果等纳入考核,与工作人员绩效挂钩。

  第十三条 康养服务机构须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做到收费公开透明、资金使用规范,按要求留存财务凭证和服务费用核算资料,配合相关部门的资金核查工作。

  第三章 服务对象

  第十四条 以下三类人群可作为康养服务对象:

  (一)民政部门确定的特困对象中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二)残联确定的16-59岁就业阶段的精神残疾人;

  (三)除上述人群外,符合以下要求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1.在册在管。为本市卫健部门在册在管患者;

  2.病情稳定。符合以下任意一种情况的即可认定为病情稳定:

  (1)住院治疗后病情缓解出院,精神症状得到有效控制,无自伤、自杀、冲动伤人、毁物等风险;

  (2)长期居家康复管理,无严重精神异常。

  3.有肇事肇祸风险。符合以下任意一种情况的即可认定为有肇事肇祸风险:

  (1)有既往肇事肇祸史;

  (2)近期有重大变故或矛盾纠纷情况;

  (3)长期酗酒;

  (4)监护人监护能力不足或无实际监护人;

  (5)拒不规律服药;

  (6)经村(居)研判、镇(街道)审核通过的其他风险因素。

  第四章 服务流程

  第十五条 纳入康养服务对象的,应由村(居)接收申请或研判,填写相关表格并签订知情同意书,报镇(街道)审核,镇(街道)审核通过后报市委政法委、市卫健局审核,市级审核通过后,由村(居)协助将患者送入选定的康养服务机构,办理入住手续。

  第十六条 康养服务对象因突发疾病需转院治疗的,康养服务机构立即安排转院并书面报市卫健局审核,患者返回后及时报备。

  因节假日、短期外出等需短时中止的,由村(居)、镇(街道)报市委政法委、市卫健局审核,审核通过后接回患者,返回康养服务机构后及时报备。

  其他需暂停服务的情形可参照上述流程处理,特殊情况报市级相关部门统筹解决。

  第十七条 康养服务对象本人、监护人申请退出或村(居)认为不适合继续康养的,由村(居)提交退出申请,镇(街道)审核通过后报市委政法委、市卫健局审核,市级审核通过后,由镇(街道)、村(居)协助患者及监护人离开康养服务机构。

  其他特殊情况应由镇(街道)、村(居)报市级相关部门统筹解决。

  第十八条 特困对象中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由市民政局组织落实康养服务,16-59岁就业阶段的精神残疾人由市残联组织落实康养服务,康养服务对象的纳入、暂停、退出依照部门工作要求开展,不适用上述要求。

  第五章 服务内容

  第十八条 康养服务机构需围绕患者康复需求,提供全方位、个性化服务,主要包括:

  (一)生活照料。为患者提供饮食、起居、清洁、卫生等日常照料服务,根据患者病情和身体状况制定合理膳食方案,协助患者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开展适合患者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患者精神文化生活。

  (二)用药管理。建立患者用药台账,严格按照医嘱监督患者规律服药,做好用药记录,监测用药效果和不良反应,及时与诊疗机构沟通调整用药方案,杜绝漏服、错服、拒服现象。

  (三)病情监测与诊疗。定期对患者进行病情评估,建立完善患者健康档案,动态更新病情信息;提供基础诊疗服务,对病情波动的患者及时采取干预措施,必要时协助转院治疗,依照病历管理规范完善诊疗相关文书。

  (四)康复服务。开展生活技能训练、社交能力训练、职业康复训练等服务,帮助患者提升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引导患者逐步回归家庭、融入社会,鼓励有条件的患者参与简单劳动,增强自我价值感。

  (五)心理服务。安排专业心理咨询师为患者提供心理疏导服务,缓解患者心理压力,疏导负面情绪,帮助患者树立康复信心,改善心理状态。

  (六)应急处置。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急救人员和急救设备、药品,对患者突发疾病、情绪失控、冲动伤人等情况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发现患者为疑似传染病病人或者确诊为传染病病人,及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依法采取消杀、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康养服务监督管理由市卫健局牵头开展,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残联等部门参与,每半年开展一次全面检查,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不定期抽查,实现监管全覆盖。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由相应部门责令机构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 监管内容主要包括:

  (一)资质合规与运营管理。核查机构核心证照齐全有效,管理制度齐备,排查违法经营线索,杜绝无证、超范围经营,规范机构内部管理流程。

  (二)硬件设施与场所安全。核查安防防护、消防设施、应急通道、封闭管理合规性,排查硬件安全隐患,确保服务场所安全有序。

  (三)服务能力与规范运营。核查基本诊疗、服药管理、病情评估、生活照料、康复服务等核心服务内容开展情况,核查患者台账信息管理情况和出入院手续、文书规范性,核查药械采购、食品经营合规性,确保服务全流程规范,保障患者人身安全。

  (四)患者权益保障与收费合规。核查患者人身权、隐私权、知情同意权保障情况,严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虐待等行为。核查救助兜底政策落实情况,排查侵害患者权益的违法线索,规范收费行为,杜绝乱收费现象。

  第二十一条 发现有以下情况的取消备案资格:

  (一)备案材料造假;

  (二)机构核心资质证明(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被吊销、注销或过期未延续,未按要求重新办理相关手续的;

  (三)擅自停止康养服务、缩减服务范围,或未按本办法规定提供康养服务,责令整改后仍无法满足要求的;

  (四)存在虐待、遗弃、非法限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人身自由等侵害患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五)未按规定落实安全管理、应急处置要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发生安全事故造成患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

  (六)存在虚报、冒领、挪用康养服务相关补助资金,或违规收费、乱收费,经查处后拒不整改的;

  (七)聘用有虐待、歧视精神障碍患者记录的人员,或关键岗位专业人员缺失,无法保障服务正常开展,经责令整改后仍未落实的;

  (八)被卫健、市场监管、民政等相关部门行政处罚,情节严重,影响康养服务正常开展的;

  (九)连续6个月未开展康养服务,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康养服务对象的。

  第二十二条 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二项要求的患者,其收费标准由市民政局、市残联与康养服务机构自行协商确定。

  第二十四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要求的患者,其收费标准如下:

  (一)政府定价。建立康养服务机构询价机制,每年开展一次服务询价。康养服务机构可向市卫健局提交服务报价及服务方案,由市卫健局联合市委政法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残联等多部门联合组织评估,结合服务质量、报价合理性、机构资质等因素选出最合适的报价,以此为基础确定康养服务收费统一标准,并向所有康养服务机构公布,接受此标准的康养服务机构据此收费,并纳入政府保障的康养服务机构范围。

  (二)市场定价。不接受政府确定的统一标准的康养服务机构可根据市场情况和物价要求自主定价,并以此标准收费。

  第八章 资金保障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统筹相关政策性资金,根据实际情况核算使用,为康养服务提供充实保障,保障范围应包含:

  (一)民政、残联两部门相关政策性资金;

  (二)按照政府定价标准,政府保障范围内的康养服务机构中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要求的患者产生的相关康养服务费用。

  第二十六条 政府保障范围内的康养服务机构应于每月初核算上月所需补助资金,核算完成后向市卫健局提交申请,由市卫健局、市财政局组织进行审核,报市委政法委备案。审核通过后由市卫健局向市财政局申请补助资金,市财政局按程序向康养服务机构拨付资金。

  第九章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试行期间,由市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试行期满后,如未出台正式文件,则本试行办法继续有效。

Q1:您的意见是(点击查看列表)

结果反馈 反馈时间: 2026-04-30 11:02:59

  您反馈的意见已收悉,我们认为您在患者标准评估与复核、服务定价、患者权益保障、医疗服务衔接、家庭责任落实等方面的建议内容有实际意义和可操作性,接下来我局将综合各方意见建议,做适当修改。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