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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结束] 关于公开征求《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意见的公告

开始时间:2024-04-09 00:00:00 ~~ 结束时间:2024-05-09 00:00:00[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持续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要求,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促进终端销售价格灵敏反映市场供需变化,保障天然气安全稳定运行,根据《省发改委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鄂发改价管〔2023〕204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我县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4月9日—2024年5月9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提出宝贵意见。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通讯地址: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价费管理股(县行政大楼349办公室)

  联系电话:0717-5821283

  电子邮箱:451544947@qq.com

  附件: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征求意见稿)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4月9日

  附件: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征求意见稿)

  为积极稳妥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保障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根据《省发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鄂发改价管〔2024〕204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机制。

  一、总体原则

  按照国家、省有关“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天然气价格改革总方向,建立我县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推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能够灵敏反映市场供需和上游价格变化,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资源节约与合理利用,有效保障天然气市场供应,为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生活用气需求和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

  二、主要内容

  (一)联动范围。居民及非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均实行上下游联动,终端销售价格根据燃气企业气源综合采购价格变化情况,适时同向调整。采购价格不区分气源价格形式,原则上按照同一区域内燃气企业采购的全部气源加权价格平均计算,包括管道天然气、液化天然气(LNG)、压缩天然气(CNG)等。

  当燃气企业综合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周边地区采购价格或我县主要气源平均价格时,不予联动或降低联动幅度标准。

  当合同外气源对销售价格影响较大时,按照自愿委托、协商一致、合同约定的原则,对当年新增非居民用气大户实行代购代销方式保障新投产企业用气需求,其购销差价不得超过配气价格。

  (二)联动周期。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原则上以一年为一个联动周期,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周期原则上不少于3个月。

  (三)联动幅度。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上调坚持平稳从紧的原则,单次上调幅度不超过0.5元/立方米,未调整金额纳入下一联动周期统筹考虑;当市场价格持续大幅上涨,可能对居民生活产生严重不利影响时暂停联动。居民用气价格下调及非居民用气价格调整幅度不限。配气价格调整时,终端销售价格相应调整,不受联动机制限制;国家和省对天然气价格调整另有政策规定的,不受联动机制限制。

  (四)联动公式。首次建立联动机制时,终端销售价格按以下公式确定:

  终端销售价格=加权平均采购价格+配气价格。

  联动机制建成后,调整终端销售价格按以下公式确定:

  终端销售价格=上期终端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额度。

  价格联动调整额度=(本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上期应调未调金额及偏差金额;

  供销差率:运行3年及以上管网按3.5%、新建管网按4.5%确定。

  (五)联动方式。终端销售价格根据采购价格变动相应调整,不设置联动启动条件。终端销售价格可与上期实际采购价格和或当期预测采购价格进行联动,按预测采购价格联动时,对预测采购价格与实际采购价格的差异部分,纳入后期联动统筹考虑。

  (六)联动程序。

  燃气企业根据购气成本变化情况向县发改局提出价格联动申请,并报送购气合同、采购结算票据等相关资料。县发改局综合考虑各方因素,合理制定价格联动方案并履行相关报批程序后执行。

  本联动方案通过听证程序、政府审定通过后,由县发改局按本方案组织实施,据此方案对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实行联动调整不再实行听证。

  三、相关要求

  (一)优化气源结构,降低经营成本。燃气企业要密切关注天然气市场价格走势,精准预判天然气需求量,持续加大力度优化气源采购渠道,最大限度争取低价气源,合理控制气源采购成本,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高管理质效,降低经营成本。

  (二)严格执行政策,做好宣传引导。燃气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及公示制度,不得擅自提高销售价格或违规收取其他费用,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及时回应各方关切,保障联动方案平稳实施。

  (三)实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燃气企业要按发改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天然气采购量价及销售构成等相关情况,并在企业门户网站或营业场所定期公开购气来源、购气数量、采购价格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联动机制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结果反馈 反馈时间: 2024-05-13 11:29:26

征集期间未收到社会意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