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规范全市烟花爆竹行业全链条管理,压实各方责任,防范化解烟花爆竹领域安全风险,市应急管理局起草了《宜昌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建议发送至:ycajwh@163.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建议寄至: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点军街道五龙路宜昌市应急管理局(邮政编码:443000)。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6年3月26日至2026年4月25日。
联系人:钟成
联系电话:15071796572
附件1:宜昌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附件2:宜昌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宜昌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3月26日
附件1
宜昌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严格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等法规标准,进一步规范全市烟花爆竹经营、运输、燃放等全环节安全管理,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经营环节管理
第一条 选址应满足下列条件(包含但不限于):
(一)不得在禁放区内设置烟花爆竹零售店;
(二)零售店之间的最小距离不小于50米;
(三)与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集贸市场、加油站等易燃易爆和人员密集场所的最小距离不低于100米;
(四)不得设置在电压高于1kV的电力线路下方。
第二条 场地布局与储存隔离要求(包含但不限于):
(一)零售场所使用面积不小于10㎡,且不大于200㎡,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二)设置销售柜台物理隔离,严禁购买人进入产品区域自选;
(三)大于80㎡的零售场所,可在经营场所内部用实体墙隔出部分面积作为整件产品存放区;
(四)烟花爆竹堆放区域实现全物理隔离,隔离墙采用厚度不小于180mm的密实墙或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其他密实墙,隔墙上严禁设置门窗和洞口(通往室外空旷地的安全出口除外);
(五)产品堆放高度不超过2.0m,堆垛之间保留不小于0.8m的安全通道,地面铺设防潮材料或与地面保持不小于0.2m的距离,采取防止漏雨及防止烟花爆竹受潮的措施;
(六)严禁下店上宅、前店后宅,零售场所不得作为其他生产、经营、生活通道,不得有与其他房间相通的楼梯、门窗和洞口,其正上方房间不得作为住宿、营业、培训、会议等场所;
(七)顾客进出的门宽不小于1.5m,搬运烟花爆竹的门宽不小于1.2m,安全疏散门应外开。
第三条 视频监控要求(包含但不限于):
(一)电气线路采用普通导线穿钢管全程敷设,严禁明接头、裸露线路,用电设备、照明灯具等宜采用防爆型,普通电气设备与烟花爆竹保持不小于1.2m的水平投影距离,室内禁用白炽灯、射灯等高温灯具,严禁私拉乱接电线;
(二)至少安装2个高清监控摄像头,覆盖店内销售区、储存区及店外出入口,设备24小时运行,录像资料保存不少于30天,接入应急管理部门监管平台。
第四条 安全标识与标志要求(包含但不限于):
(一)零售场所显眼位置设置“五个严禁,三个务必”“严禁烟火”“易燃易爆”“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等安全警示标识,注明宜昌市应急管理局举报电话,鼓励各县市区统一店招形制、样式和内容,店招严禁出现“批发”字样;
(二)店内醒目位置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营业执照,张贴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及应急联系电话。
第五条 经营人员要求(包含但不限于):
(一)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二)零售店负责人应参加安全培训并经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未取得合格证不得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经营人员应熟悉烟花爆竹安全特性、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措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和应急设备,严禁在经营场所内吸烟、使用明火。
第六条 看护人员要求(包含但不限于):
(一)设置专职看护人,与经营人员不得为同一人,应符合经营人员的年龄、身体条件要求,每年参加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并通过考核,由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对相关考核情况予以公示;
(二)严格监督购买人不得将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店内,监督零售场所及周边100m范围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实行许可制度,许可审批严格遵循“经营者申请、县级发证、属地监管、市级备案”原则,严格落实资质准入标准及全市烟花爆竹禁放区管理规定。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八条 县级应急管理局受理申请后,组织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核查,核查合格的核发许可证,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整改要求;许可信息及时报宜昌市应急管理局备案,宜昌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
第九条 许可证有效期满需继续经营的,经营者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未申请或核查不合格的,许可证到期后自动失效。
第十条 零售经营管理要求(包含但不限于):
(一)只能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内储存经营,严禁出店经营、流动经营,严禁在许可场所外任何区域存放、摆放烟花爆竹;
(二)不得在超市、便利店、百货店、白事店等场所内设置烟花爆竹销售专柜;
(三)储存数量由县级应急管理局按经营面积核定,总药量不超过300kg、总箱数不超过300箱,严禁超量储存,严禁与其他商品杂物混合存放;
(四)从本辖区具有《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批发企业采购产品,接受批发企业统一配送,不得自行提货,严禁采购、销售超标、违禁、非法、伪劣、礼花弹等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五)严禁在零售场所内吸烟、设置产生明火和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场所周围25m范围内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应设置不燃材料实体隔挡;
(六)至少配备2具5kg及以上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经营面积大于100㎡时配备不少于4具且分2个点设置,店外宜设置2桶20升消防水,经营人员熟练使用灭火器,每月不少于2次检查并做好记录;
(七)严格遵守电气使用管理规定,定期检查电气设施,及时消除电气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 批发企业管理要求(包含但不限于):
(一)按零售店核定储存量配送,严禁超量配送、压货,严禁超出零售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配送产品,严禁直接向个人销售烟花爆竹;
(二)建立零售店资质核查制度,配送前核查许可证有效性,严禁向未取得许可证的零售店或个人销售烟花爆竹,对许可证过期、被吊销、暂扣的立即停止配送;
(三)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使用全国统一的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在产品运输包装上张贴流向登记标签,如实登记配送流向,建立采购、销售台账,详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采购日期、销售对象等信息,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实现产品全流程流向可追溯;使用符合运输安全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配送,装卸作业轻拿轻放,严禁碰撞、拖拉、抛摔;
(四)定期对合作零售店经营人员开展教育培训,协助落实储存、经营及电气、消防、火源等安全管理要求,发现零售经营者违规行为的及时制止并报告属地应急管理部门。
第二章 运输环节管理
第十二条 承运企业作为烟花爆竹配送运输安全责任主体,应确保配送车辆为专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驾驶员及押运员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做到专车专用、专人专岗,配送路线避开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区域等重点部位;加强车辆日常维护保养,定期开展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督促驾驶员、押运员严格遵守运输安全规定,运输过程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防止烟花爆竹掉落、丢失、损坏。
第十三条 批发企业作为托运人需要跨区域运输的,应向公安机关申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明确运输路线、运输时间、装载数量等信息,运输车辆应按核定路线、时间行驶,不得擅自变更,严禁无证运输、一证多运、超量运输。确保承运企业具备相应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要求承运企业参与运输的车辆、人员符合运输要求。
第十四条 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加强烟花爆竹运输环节联合监管,在烟花爆竹销售旺季至少组织一次路面查缉执法行动,每年至少开展2次联合执法,严厉打击无资质运输、非专用车辆运输、夹带烟花爆竹及易制爆原材料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燃放环节管理
第十五条 公安部门科学划定全市烟花爆竹禁止燃放、限制燃放区域,明确禁放、限放的时段、品种,向社会公开并严格执行;拟调整禁限放政策的,应至少在春节前3个月出台并公布配套管控措施。严禁在禁放区域内任何时间燃放烟花爆竹,限放区域内严格按规定时段、品种燃放,严禁在学校、医院、加油站、文物保护单位、易燃易爆场所等重点部位周边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六条 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报经发布禁放规定的属地政府同意,并经生态环保部门环境评估后向公安机关申请行政许可;取得许可后方可举办,并制定周密的安全保卫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安排专人现场管控,确保燃放安全。
第十七条 严禁未成年人独立燃放烟花爆竹,监护人应履行监护责任,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宣传教育,引导其正确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八条 各地应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宣传引导,通过新闻媒体、社区宣传栏、新媒体平台等线上线下渠道,普及安全燃放常识、违规燃放危害,引导群众自觉遵守燃放规定,通过合法渠道购买合格产品,主动抵制假冒伪劣、超标违禁烟花爆竹。
第十九条 加强元旦、春节等重点时段烟花爆竹燃放巡查管控,公安、应急管理、城管等部门及属地街办(乡镇)、社区(村)及时发现、制止违规燃放行为,鼓励群众举报违规燃放线索,形成齐抓共管的管控格局。
第四章 产品质量管理
第二十条 市场监管部门每年至少开展2次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对抽检不合格的产品依法责令停止销售,对相关经营单位予以查处,并适时将抽检结果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对没收的不合格产品移交公安部门组织销毁、处置。
第二十一条 加强超标违禁产品的追踪溯源,深挖彻查相关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各环节责任单位和人员。
第五章 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建立由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交通运输、邮政管理等部门组成的烟花爆竹打非治违联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强化线索溯源、案件协查、信息共享,形成执法合力,严厉打击未经许可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行为,坚决取缔非法生产窝点、经营网点,对查获的非法烟花爆竹依法妥善处置,严防再次流入社会。
第二十三条 零售经营者存在未取得许可证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超量储存、出店经营,或采购、销售非法、伪劣、超标违禁烟花爆竹等行为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严厉打击通过互联网引流联络、线下交易等方式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督促电商平台、社交平台落实主体责任,及时清理处置违规烟花爆竹销售信息及账号,禁止个人在互联网发布烟花爆竹销售信息。
第二十五条 批发企业存在向无资质零售点或个人销售烟花爆竹、超量配送、未使用专用车辆配送、未落实流向登记制度等行为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依法依规处理;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在禁放区域、禁放时段燃放或违规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公布举报电话,落实举报奖励机制,鼓励群众举报烟花爆竹非法违法线索,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构建群防群治的打非治违格局。
第二十八条 对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实施“一案三查”,严查来源、流向、人员关系网,坚决斩断非法利益链条,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依法从严追究责任,强化行刑衔接,适时曝光典型案例。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执法检查职责,对烟花爆竹违法违规行为失管失察,或在许可、执法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上级部门责令纠正,对相关责任人依规依纪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属地街办(乡镇)、社区(村)未落实属地安全管理责任,未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巡查、宣传引导,未及时发现、报告辖区内非法违法行为,造成安全隐患或安全事故的,对相关责任人依规依纪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中未注明的,均指烟花爆竹零售店。未尽事宜,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等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宜昌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宜昌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一)汲取事故教训,防范同类风险。今年以来,省内外接连发生烟花爆竹安全事故,暴露出经营、储存、运输等关键环节安全管理的突出短板,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敲响警钟。当前全市烟花爆竹零售店数量多、分布广,监管压力大,亟需通过制定专项管理规定,固化事故整改成果,堵塞监管漏洞,从制度层面防范化解安全风险。
(二)聚焦监管痛点,破解管理难题。在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部分经营主体存在下店上宅、出店经营、店外储存、超量储存、混存混放等突出问题,运输和燃放环节的安全管控力度仍显不足,传统监管模式、管控手段已难以适配新形势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要求。制定本《规定》,是针对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痛点、难点的靶向施策,通过清晰的权责划分、具体的管控要求,破解当前监管难题,全面提升全链条安全管理水平。
(三)压实各方责任,夯实安全基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涉及属地、部门、企业等多个层面,涵盖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等多个环节,环节多、链条长、责任重,亟需通过制度设计厘清职责边界,健全部门协同联动、上下贯通、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制定本《规定》,旨在推动形成责任明晰、管控有力、执法严格、监管到位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格局,推动烟花爆竹行业走规范化、品质化道路。
二、主要内容与核心思路
《规定》共七章32条,紧扣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全链条、全环节核心要求,明确经营、运输、燃放、产品质量、打非治违、责任追究等各环节的具体管控要求,构建闭环式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体系。
(一)全流程规范核心环节管控要求。聚焦烟花爆竹经营、运输、燃放、产品质量等关键环节,制定针对性管控措施,实现各环节监管有规可循。经营环节从选址、安全条件、从业人员、审批流程到日常运营细化管控要求,实现零售店、批发企业规范化管理;运输环节压实批发企业主体责任,明确运输车辆、人员、路线等合规要求,厘清部门联合监管职责和日常监管要求;燃放环节科学划定禁放限放区域时段,规范大型焰火燃放管理,强化重点时段巡查管控和安全宣传引导;产品质量环节建立超标违禁产品多部门协同追踪溯源机制,压实市场监管部门抽检职责,明确年度抽查频次和不合格产品依法处置要求。
(二)多维度强化非法行为整治力度。健全打非治违工作体系,破解烟花爆竹非法行为发现难、查处难、联动难等监管难题。明确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多部门打非治违联动机制,细化职责分工、信息共享、案件协查等工作要求;对无证经营、网络销售、违规燃放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明确监管部门和法律后果;畅通群众举报渠道、严格落实举报奖励机制,对非法违法行为实施“一案三查”,斩断非法利益链条,同时强化行刑衔接、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形成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三)全链条压实各方安全管理责任。以严格责任追究倒逼责任落实,构建多层级、全覆盖的责任体系。进一步明晰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管等行业监管部门,以及属地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具体职责;对未履行监管职责、失管失察,或未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企业主体责任,造成安全隐患或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明确依规依纪依法处理的具体要求。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按程序印发实施。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市政府名义印发实施。
(二)开展全覆盖宣贯培训。分层分类开展《规定》全覆盖宣贯培训,统一思想、明确要求、压实责任,推动经营主体守规经营。
(三)狠抓落地执行见效。全面开展烟花爆竹全链条安全条件复核,对标加快推进11个非禁放县市区零售达标店建设,以点带面,推动全市烟花爆竹零售店加速改造提升;加强合法企业管理,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切实将《规定》各项管控要求落到实处。
为规范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宜昌市应急管理局起草了《宜昌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按照《宜昌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于2026年3月26日至4月26日将征求意见稿通过宜昌市政府门户网站对外公布,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集群众意见建议7条,其中采纳3条,未采纳4条。现将征求意见收集汇总情况反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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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意见 |
条数 |
采纳情况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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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议对第二条第四款关于“隔离墙采用厚度不小于180mm的密实墙”的要求,增加“或经专业机构检测达到同等防爆、耐火等级的其他新型材料”的表述。 2.建议在第二章“运输环节管理”或第三章中,补充关于高温、雷雨等极端天气下的安全管理要求。 3.第十条第四项“从本辖区具有《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批发企业采购产品。”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条第三项“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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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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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 4128-2019)7.13“隔墙应为厚度不小于180mm的密实砖墙或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 2.在十二条增加“运输车辆在高温季节应采取遮阳、降温措施,防止暴晒,遇有雷雨、大风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装卸作业。” 3.修改为“从具有《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批发企业采购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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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议对第六条“看护人员要求”进行补充,明确看护人员的具体职责边界,并增加相应的免责或减责条款。 2.建议明确看护人员在非营业时间(如夜间)是否必须驻守店内,还是仅需进行定期巡查。 3.建议对第二十四条进行细化,明确互联网平台(如微信朋友圈、抖音、快手等)在发现违规销售信息后的处置时限和报告义务。建议规定平台方在接到举报或系统识别到违规信息后,应在24小时内下架并封号,并向监管部门报备线索。 4.建议在附则或经营环节管理中,增加关于烟花爆竹废弃包装物回收处理的指导性条款,鼓励零售店设置专门的回收容器,并由批发企业统一回收处理。 |
4 |
不采纳 |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无看护人员免责、减责的专门条款;《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 4128-2019)未规定看护人员的责任豁免情形,增设免责条款无上位法依据。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 4128-2019)未对非营业时间的驻守/巡查作出强制规定,无明确法律依据支持增设该要求;相关标准仅对营业时间的现场看护有明确要求,非营业时间的安全管控由经营主体按《安全生产法》落实主体责任,无需单独设条款。 3.《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违法内容的信息,发现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记录并报告。 “24小时内下架并封号,并向监管部门报备线索”无上位法依据。 4.烟花爆竹零售场所仅为产品销售环节,消费者购买后通常在非本店周边区域燃放,产生的废弃包装物难以回流至原销售店铺回收。要求零售店设置回收容器、承担回收义务,既不符合实际燃放与废弃物产生路径,也不具备可操作性,无实际监管效果与安全效益,故不予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