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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结束] 关于征求《宜昌市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开始时间:2023-12-25 00:00:00 ~~ 结束时间:2024-01-23 00:00:00[宜昌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为进一步健全宜昌市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制度体系,进一步优化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宜昌市住建局、宜昌市财政局起草了《宜昌市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2月25日    

  宜昌市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使用,充分利用好配套费收入更好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运营,进一步提升城市建设管理水平,根据《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结合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宜昌市城区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财政部门是配套费的征收管理部门,住建部门是配套费的具体征收部门,国土和自然资源规划部门配合做好配套费的征收工作。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配套费的征收,其中点军区建设工程分级监管中明确由区级监管的建设工程,其配套费由点军区住建局代市住建局征收。猇亭区、宜昌高新区配套费由本级住建部门征收。

  第四条 凡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以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房地产开发和零星建设形式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其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均应按新建或扩大的建筑面积缴纳配套费。

  第五条 配套费收入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应当及时、全额缴入国库,统一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专款专用。缴纳配套费时,应按规定开具财政部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不按规定开具非税收入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第六条 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的建设、运营、管理等方面,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水、供电、燃气、污水垃圾处理、集中供热、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等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第七条 宜昌市城区配套费征收标准经省财政厅批复,为70元/平方米。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施工许可时按照规划许可证载建筑面积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无法实时缴纳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出具承诺书,并在承诺到期之前完成配套费缴纳,承诺时间自许可发放之日起不得超过两个月,项目建设工期短于两个月的,应在项目竣工前完成配套费缴纳或减免审批。对于逾期未完成配套费缴纳的,从逾期之日起参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缴纳滞纳金。

  第八条 建设项目报建时无法确定是否符合配套费减免或无法确定减免额度的,应先按规定全额缴纳,项目建成后由住建部门按核实的情况确定退费数额,财政部门按程序办理退费手续。

  第九条 配套费的减免执行国家和省政府相关规定,除此之外,任何部门、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均不得减征、免征、缓征。根据国家和省级相关文件,我市对以下项目执行减免政策:

  1.城镇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建设项目,非盈利性托幼儿园、学校的教育用房;

  2.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3.社会福利设施;

  4.市政公用设施;

  5.军事设施、人防工程项目;

  6.棚户区改造项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7.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

  8.工业企业“零增地技改”或者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安全生产要求的前提下,根据需要在原用地范围内增加厂房及配套设施、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项目,以及容积率1.2以上的多层标准厂房建设项目;

  9.涉企小型项目;

  10.有权机关规定的其他减免项目。

  第十条 对于符合相关规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事项,属市级征收的,由缴款义务人向市住建局提出书面申请,按以下权限分别办理:减免事项认定清晰、单笔减免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下的,由住建部门、财政部门分别审核,意见一致的,由住建部门直接减免;减免事项复杂或单笔减免金额在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由住建部门、财政部门分别提出审核意见,经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报分管住建的市政府领导和分管财政的市政府领导审批;单笔金额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经分管城建的市政府领导和分管财政的市政府领导同意后,报市长审批。上述单笔金额中,同一项目申请减免多次的视同一笔。

  第十一条 缴款义务人申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并确保所提供材料真实、准确、齐全。

  (一)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书面申请,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减免依据、减免范围、减免金额等;

  (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依据;

  (三)项目相关发改、土地、规划、住建等部门审批许可备案材料;

  (四)审核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凡享受政策性减免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设计方案所确定的使用性质,一经改变,建设单位应按改变使用性质后的建筑面积大小补缴建设项目配套费。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规划变更的,国土和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在办理规划变更的同时,协助对变更增加建筑面积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四条 住建部门应按照国土和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核实面积,对项目配套费征收情况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第十五条 住建、财政、审计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擅自征收、减免、截留、挤占、挪用配套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配套费征收相关手续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印发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宜昌市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宜昌市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起草有关情况如下:

  一、文件起草背景

  2016年2月,《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鄂价工服〔2016〕14号)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2021年12月,省财政厅、省住建厅出台《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鄂财建发〔2021〕141号),就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提出指导意见,并明确要求各市县政府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为适应配套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调整为政府性基金的政策环境变化,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现按照政府性基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征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出台本办法。

  二、文件起草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8修正)》;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修订)》;

  3.《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

  4.《省财政厅关于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鄂财法发〔2016〕20号);

  5.《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宜昌市及所属县(市)设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鄂财函〔2003〕164号);

  6.《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法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厅字〔2009〕32号)、《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法基础设施建设规范投资保障机制的意见》(厅字〔2011〕4号);

  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

  8.《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11号);

  9、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三、文件起草过程

  本次起草工作,由市住建局牵头、联合市财政局,依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充分参照上海、成都、雄安新区等地相关规定,同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在经过广泛和深入讨论修改后,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主体、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减免范围、征收程序、减免程序、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征收主体。明确财政部门是配套费的征收管理部门,住建部门是配套费的具体征收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配合做好配套费的征收工作。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配套费的征收,其中点军区建设工程分级监管中明确由区级监管的建设工程,其配套费由点军区住建局代市住建局征收。猇亭区、宜昌高新区配套费由本级住建部门征收。

  (二)征收范围、对象。明确凡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以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房地产开发和零星建设形式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其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均应按新建或扩大的建筑面积缴纳配套费。

  (三)征收标准。宜昌市城区配套费征收标准经省财政厅批复,为70元/平方米。

  (四)减免范围。根据国家、省相关政策文件,明确减免清单。

  (五)征收程序。规定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施工许可时按照规划许可证载建筑面积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无法实时缴纳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出具承诺书,并在承诺到期之前完成配套费缴纳,承诺时间自许可发放之日起不得超过两个月,项目建设工期短于两个月的,应在项目竣工前完成配套费缴纳或减免审批。建设项目报建时无法确定是否符合配套费减免或无法确定减免额度的,应先按规定全额缴纳,项目建成后由住建部门按核实的情况确定退费数额,财政部门按程序办理退费手续。

  (六)减免程序。对于符合相关规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事项,属市级征收的,由缴款义务人向市住建局提出书面申请,按以下权限分别办理:减免事项认定清晰、单笔减免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下的,由住建部门、财政部门分别审核,意见一致的,由住建部门直接减免;减免事项复杂或单笔减免金额在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由住建部门、财政部门分别提出审核意见,经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报分管住建的市政府领导和分管财政的市政府领导审批;单笔金额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经分管城建的市政府领导和分管财政的市政府领导同意后,报市长审批。上述单笔金额中,同一项目申请减免多次的视同一笔。

  (七)监督管理。针对已享受政策性减免的建设项目改变使用性质、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规划变更等情况明确配套费征收政策及程序。规定不得擅自免征、减征、缓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同时明确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职责。

结果反馈 反馈时间: 2024-01-26 09:49:54

  收到意见2条,内容不相关的1条,未采纳1条,根据机构改革内容,相关职能已划转市资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