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动交流 > 征集调查

[已结束] 关于对《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开始时间:2025-09-01 00:00:00 ~~ 结束时间:2025-09-30 00:00:00[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修订稿)》(见附件)现通过中国长阳网发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为2025年9月1日至9月30日。

  意见建议反馈渠道:

  联系电话:0717-5328654;联系地址: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县公安局五楼治安大队(龙舟坪镇廪君大道181号,,邮政编码443500)

  提出修改意见的单位和个人,请告知真实单位或姓名及联系方式。

  附:《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修订稿)》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

   2025年9月1日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2025修订)

  第一条为加强对县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有效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湖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城区燃放烟花爆竹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公安机关负责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应急管理、城市管理执法、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民政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规定的实施工作。

  龙舟坪镇人民政府及所属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负责宣传、教育、督导本区域内的单位、个人遵守本规定。

  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及各类学校、幼儿园,应当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负责本单位(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被监护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第四条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简称禁放区)为:花坪社区、龙门社区、四冲湾社区、湖口社区、鸣凤社区、后山社区、何家坪社区(含向王寨景区)、津洋口社区全域、枫竹园社区(牛盘溪以东区域)、丹水社区(丹水河以西区域)、县一中周边2000米、清江水域、白氏坪社区(开发区内西至长阳大道高速公路出口路段,东至长阳大道钟宜钢构公司)区域、板桥铺社区(马家溪区域)

  禁放区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根据县城区组团建成区发展实际需要,县公安局会同龙舟坪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对禁放区范围适时进行调整,经县人民政府确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五条县城区禁放区以外的下列场所(简称禁放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场所;

  (二)车站、码头、广场、商贸、娱乐等公众聚集、人员密集场所;

  (三)文物保护单位、重要军事设施、供油、供气、供电等重要设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他重点单位;

  (四)存放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传染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场所;

  (五)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疗养院、敬老院、殡仪馆(火葬场、公墓)及教学、科研、生产等场所;

  (六)居民物业住宅小区。

  前款规定的场所,其产权或管理使用单位应在其场所及周边设置醒目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识,并负责管理、看护。

  第六条城区内禁放区、禁放场所(简称禁放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在非重污染天气时段,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可燃放烟花爆竹。

  重污染天气时段以重污染天气预警或解除公告为准。

  第七条举办重大节庆活动需在禁放区域燃放焰火的,举办单位应在燃放前20日向有批准权的公安机关申请,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燃放结束后应及时清除燃放残留物。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禁放区域内禁止经营、储存烟花爆竹。

  第九条禁放区域内各类喜丧、庆典活动的举办者或经营者,应当向参与者或消费者明确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条在禁放区、禁放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责令停止燃放,个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对未经许可采取设点、网络、流动等方式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未成年人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本规定的,责令其监护人进行教育、管理,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相关职能单位、管理部门对制止、举报有功的人员给予适当奖励并予以保密。对打击报复劝阻人、制止人、举报人的,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人员及有关单位责任人员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Q1:您的意见建议是:(点击查看列表)

结果反馈 反馈时间: 2025-10-09 10:43:22

面向社会网上征集未收到被征集对象的反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