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大市民朋友、社会各界人士: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巩固生态环境整治成果,提升城市品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起草了《枝江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欢迎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联系电话:0717-4228018,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6年1月13日。
枝江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强化枝江市建筑垃圾全过程精细化管理,推动源头减量与资源化高效利用,保障城市生态安全与市容环境整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宜昌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术语定义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工程活动,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
第四条 管理原则与责任体系
建筑垃圾管理坚持“减量化优先、资源化为主、无害化兜底”和“谁产生、谁付费、谁负责”的原则,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属地主战、社会参与、全程闭环”的管理体系。
市人民政府是建筑垃圾管理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部门职责分工
(一)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牵头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负责建筑垃圾管理的综合协调、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建筑垃圾处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结合建筑垃圾贮存、利用和处置场所的用地选址、规划审批等工作,以及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在房屋建设中的推广利用,对房屋建设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进行监督管理。(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进行监督管理,以及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在市政工程中的推广利用。(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运输车辆交通违法行为。(五)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经信、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水利和湖泊、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负责做好建筑垃圾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收费与宣传机制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运输、利用、处置费用等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及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委会应通过多种渠道常态化开展宣传,提升公众规范处置意识。
第二章 源头减量
第七条 减量管控机制
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建设、施工单位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措施落实情况实施全过程监督。
第八条 技术与模式推广
工程建设采用新型建造方式,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推广绿色施工和全装修交付,从源头减少建筑垃圾产生。鼓励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就地利用建筑垃圾。
第九条 各方主体减量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减量、运输、利用、处置所需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措施纳入招标文件、合同文本。
设计单位应当优化设计方案,减少建筑材料的消耗和建筑垃圾的产生。
施工单位应当改进施工工艺,降低建筑材料损耗率,减少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浆的产生。
监理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化措施和目标。
第十条 处理方案备案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在开工前将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工程所在地的辖区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应当包括施工单位基本情况、工程概况,建筑垃圾产生量与种类,源头减量、分类收集、利用处置的目标和措施等。
鼓励采取提前预约、袋装投放、箱体收集等方式收运装修垃圾。
第三章 产生、收集和贮存管理
第十一条 处置核准管理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需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不得未经核准擅自排放处置或超出核准范围排放处置建筑垃圾。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管理规范
施工单位应建立建筑垃圾分类收集与贮存管理制度,规范设置临时堆放点,如实记录垃圾种类、产生量等信息,并遵守以下规定:(一)严禁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其他固体废物;(二)临时贮存垃圾采取全覆盖、压实等抑尘措施;(三)施工出入口道路硬化处理,设置洗车槽及冲洗设备,按要求配备计量称重设备并正常使用;(四)拆除施工时采取雾炮、喷淋等抑尘措施,作业时段避开周边居民休息高峰;(五)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六)建立管理台账,记录建筑垃圾的产生量与种类、贮存地点、清运时间、运输单位、清运量和终端去向等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 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制度
装修垃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一)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责任人为物业服务企业;(二)未实行物业管理的,责任人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i府、街道办事处;(三)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经营场所,责任人为本单位或产权人。
第十四条 装修垃圾投放要求
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应遵守:(一)装修前告知管理责任人装修时间、地点及规模;(二)分类袋装、捆绑后投放至指定的装修垃圾收集点;(三)不得将装修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暂存、收运;(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章 运输管理
第十五条 运输核准与管理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需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处置核准。未取得核准的,不得从事运输活动。
施工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交由依法取得建筑垃圾运输核准的单位运输,不得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十六条 运输车辆与行驶规范
运输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符合相关管理规范,车辆应安装符合道路运输要求的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终端设备并保持正常使用;(二)车辆密闭运输,不得沿途泄漏、遗撒,禁止车轮、车厢等带泥上路行驶;(三)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核准的运输路线和时间运送至指定的利用或处置场所;(四)随车携带处置核准文件;(五)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禁超载、超速;(六)建立建筑垃圾运输种类、运输量等信息台账;(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七条 新能源车辆推广
鼓励推广使用新能源运输车辆,安装具有称重功能的车载监控终端。
第五章 资源化利用和处置管理
第十八条 处置设施建设
建筑垃圾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包括转运调配场、堆填场、填埋场和资源化利用场。市城市管理部门应按照本市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指导、监督建筑垃圾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设施的建设。
第十九条 分类处置与资源化利用
建筑垃圾按物料特性分类处置:(一)工程渣土及干化泥浆用于土方平衡、场地平整、道路建设等;(二)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优先生产再生骨料、再生建材等产品;(三)无法利用的建筑垃圾实行无害化处置,严禁污染环境;(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鼓励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
第二十条 处置单位管理要求
建筑垃圾利用和处置单位应遵守:(一)按核准文件接收、处置建筑垃圾,不接收无核准文件的垃圾;(二)不得擅自关闭处置场所或拒绝受纳合规垃圾;(三)采取洒水降尘、硬化路面等环保措施,设置冲洗平台,确保车辆无泥上路;(四)正常使用视频监控、计量称重等设备并保持设备正常运行;(五)建立台账,如实记录建筑垃圾来源、种类、数量等信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信息化与联单管理
实行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全过程三联单管理制度,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建立健全建筑垃圾联单管理机制,做好建筑垃圾产生、运输与处置等联单管理,并逐步推进电子联单管理,加快实现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电子信息化。
第二十二条 联合执法与信息共享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加强协同配合,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建筑垃圾处置违法行为。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建筑垃圾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
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施工工地管理、运输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和相关行政执法记录等信息,促进建筑垃圾全程管控。
第二十三条 投诉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投诉或举报。城市管理部门受理投诉或举报后应依法处理并及时反馈结果。
第二十四条 运输车辆技术要求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修改完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相关技术要求并组织实施。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巩固生态环境整治成果,提升城市品质,枝江市城管局起草了《枝江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征集期止收到2条意见反馈,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