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三峡机场净空保护工作,切实保障航空运行安全,我司依照中国民用航空局《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湖北省《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制定了《宜昌三峡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集时间:2024年3月4日至2024年3月14日。(说明:根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法治政府示范指标体系,制定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期限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本次征求意见符合上级要求。)
二、电子邮箱:long-bi@sanxiaairport.com
三、通信地址:宜昌三峡机场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宜昌市猇亭区机场路三峡机场办公楼,邮编443007)
四、联系电话:0717-6532551
附件:宜昌三峡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宜昌三峡机场
2024年3月4日
宜昌三峡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宜昌三峡机场(以下称机场)净空保护和电磁环境保护,保障民用航空器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3号)、《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民航规〔2022〕35号)、《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民航发〔2023〕1号)、《民航局关于运输机场空飘物防治的指导意见(试行)》(民航发〔2023〕14号)、《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2023年第761号令)、《湖北省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条例》(2010年12月4日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以第112号公告发布)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机场的净空保护和电磁环境保护。
第三条 市规划、建设、公安、气象、园林、无线电管理、城管执法、机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净空保护区内各县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机场净空保护和电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净空保护区内街道办及村(居)委会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机场净空保护和电磁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净空保护和电磁环境保护义务,有权制止、举报影响飞行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机场净空保护要求
第四条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
本细则所称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航空器在机场安全起飞和降落而划设的一定空间范围。
机场净空保护区根据《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民航规〔2022〕35号)和《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要求,是指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
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为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以内的区域。净空关注区域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之外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
第五条 禁止在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视线的灯光、激光、标志、物体;
(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六)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以及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无人机和其他物体;
(七)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八)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
(九)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十)对应当取得许可的无线电频率未经许可擅自使用;
(十一)对应当取得无线电台执照的无线电台(站)未经许可擅自设置、使用;
(十二)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十三)储存爆炸物品,燃放烟花、爆竹、焰火等;
(十四)进行超过净空保护高度要求的爆破或者作业;
(十五)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形或者活动。
第三章 机场净空保护职责分工
第六条 为有效做好机场净空保护工作,保障航空安全,成立净空保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领导任副组长,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市文化和旅游局(信鸽协会)、市气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湖北省无线电监测中心宜昌监测站、宜昌三峡机场有限责任公司及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等单位相关领导作为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统筹机场净空保护工作,处置突破净空保护要求,影响航空运行的不安全事件。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任务,统筹协调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工作,并在突发影响净空保护的重大不安全事件时,召开协调会研讨解决相关问题。
第七条 宜昌市人民政府负责机场净空保护组织领导和指导工作;会同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划定并向社会公布机场净空保护区域。
第八条 市交通运输局承担以下职能:
(一)代表市政府负责机场净空保护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工作,建立和完善机场净空保护工作责任制和协调机制。
(二)负责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履行职责。
(三)负责定期组织召开净空保护联席会议,并通过会议平台解决工作中的重难点问题。
(四)配合做好净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统筹协调工作。
(五)负责对接协调周边地市对口单位净空保护相关工作。
第九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担以下职能:
(一)宜昌三峡机场应当将符合要求的机场总体规划、机场净空保护区和参考高度图等基础数据报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机场总体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将机场管控基础数据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
(二)对于《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中要求净空审核的建设项目,在审批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前,应当征求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净空审核意见。
(三)配合查处建设项目高度突破净空限高事件。
(四)对于城管执法部门报送的涉嫌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建设行为出具处理意见。
(五)配合对接协调周边地市对口单位净空保护相关工作。
第十条 市应急管理局承担以下职能:
(一)负责按照净空保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宜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相关规定要求,督导相关部门落实机场净空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工作;依法参与机场净空保护查处工作。
(二)负责督促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主管部门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等工作。
(三)负责对接协调周边地市对口单位净空保护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市公安局承担以下职能:
(一)负责并协助指导宜昌市各区政府,依法查处净空保护区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和违法施放升空物行为,
(二)负责依法处理无人驾驶航空器、小型空飘物违法违规飞行,激光照射飞机等危害飞行安全行为,配合对违法违规活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查处。
(三)在市净空保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配合市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无线电管理机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加强无人驾驶航空器地面防范管控工作,依法查处无人机“黑飞”行为。
(四)负责对接协调周边地市对口单位净空保护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以下职能:
(一)在施工图审查阶段,督促施工图审查机构根据规划许可批准文件上注明的净空限制要求,复核工程建设项目高度,确保设计文件符合净空限高要求。
(二)督促各区住建部门,对净空区域内的在建工程实施有效监管,责令施工企业对安装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进行验收,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确保安装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不超过净空高度。
(三)对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要求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航空障碍灯和障碍物标志,并作为竣工验收检查内容。
(四)配合相关部门查处建设项目高度突破净空限高事件。
(五)负责对接协调周边地市对口单位净空保护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承担以下职能:
(一)负责并协助指导宜昌市各区城管部门,实施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增违法超高建(构)筑物的拆降或拆除。
(二)审批三峡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广告方案时,将净空限高和是否影响目视助航设施的灯光、标志纳入审核内容,并征求宜昌三峡机场有限责任公司意见,宜昌三峡机场有限责任公司应在1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核意见。如拟增设广告牌涉及航行评估研究,报告提供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间。
(三)发现或接到广告牌影响机场净空环境的报告时,责成有关单位立即整改、消除影响。
(四)负责对接协调周边地市对口单位净空保护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市生态环境局承担以下职能:
负责并协助指导宜昌市各区政府,对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以及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产生大量烟雾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净空违法行为实施监管和处置。
第十五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承担以下职能:
(一)负责对大型比赛、庆典活动(燃放烟花、空飘物等)进行管理,征求机场公司意见,机场公司应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核意见,并根据航班运行影响评估,发布航行通告,并采取应对措施。
(二)在审核三峡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举办动力伞、滑翔伞、航空模型等航空体育活动计划前,应征求宜昌三峡机场有限责任公司和民航湖北监管局的意见,并于正式比赛7日前通报宜昌三峡机场有限责任公司。对于违反三峡机场净空保护管理有关规定的参赛人员应及时处置,并对其违规行为予以处罚。
(三)指导信鸽协会严格遵守三峡机场净空保护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飞行安全,对于违反规定的本市协会会员应及时处置。
(四)信鸽协会在三峡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放飞信鸽或审批竞翔比赛活动等计划前,应征求宜昌三峡机场有限责任公司和民航湖北监管局的意见,并于正式比赛7日前通报宜昌三峡机场有限责任公司。
(五)负责对接协调周边地市对口单位净空保护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市林业和园林局承担以下职能:
负责协调指导相关责任单位处置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突破限高等影响飞行安全的树木。
第十七条 市气象局承担以下职能:
(一)根据中国气象局《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第36号令)的管辖范围,按照净空限高审批三峡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升放气球活动,并实施监督检查。
(二)发现或接报在三峡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违反相关规定的活动时,应依法予以查处。
(三)负责对接协调周边地市对口单位净空保护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承担以下职能:
(一)负责指导、督促、协调国网宜昌供电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做好三峡机场净空保护工作。
(二)负责对接协调周边地市对口单位净空保护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以下职能:
(一)负责协调处置各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净空及电磁环境违规事件;加强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和电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净空保护和电磁环境保护意识。
(二)将三峡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及限高要求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三)建立涵盖相关部门至街道办等参加的机场净空保护协调机制,并将突发事件的处置纳入应急预案。
(四)发现或接报辖区内有影响机场净空安全的情况时,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查明原因并责成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五)依法责令清除三峡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电网铁塔、通信铁塔、广告牌、树林、灯光、激光、LED屏、升空物体(如风筝、气球、烟雾、鸟类、无人机等)和其他障碍物。如项目建设在民用机场新建、扩建的公告发布前,对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补偿或者依法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条 湖北省无线电监测中心宜昌监测站承担以下职能:
(一)负责电磁环境保护工作。会同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保护措施并向社会公布。在已建机场的周边区域,不得新建阻断无线电信号传输的高大建筑、设施,不得设置、使用干扰其正常使用的设施、设备。禁止在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活动:
1.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
2.存放金属堆积物;
3.种植高大植物;
4.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5.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
(二)对于净空电磁环境保护区内设置、使用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的申请,在协助征求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意见后,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许可。
(三)协助做好干扰排查处置。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受到干扰时,机场管理机构和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排查措施,及时消除;无法消除的,应当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干扰投诉受理中心工作流程进行处置,按照《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和《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实施细则》采取措施,组织排查,依法处置。
(四)负责对接协调周边地市对口单位净空保护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宜昌三峡机场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以下职能:
(一)负责机场净空保护、规划用地保护、电磁环境保护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定期修编机场总体规划,同步编制三峡机场净空参考高度图、障碍物限制图,并报市政府有关单位备案。
(三)协助向社会公布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和净空限制要求。
(四)协助制定并发布机场净空保护管理规定,包含净空保护协调机制、各类建设项目和物体的审核机制、发现新增障碍物的处置程序等。
(五)协助民航湖北监管局对净空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改(扩)建项目提出审核意见。
(六)定期组织开展净空保护宣传和净空巡视工作。
(七)负责对大型比赛、庆典活动(燃放烟花等)进行航班运行影响评估,发布航行通告,并采取应对措施。
第二十二条 宜昌供电公司、电信、移动、联通、铁塔公司承担以下职能:
在净空保护区域内新建或租用高压、通信铁塔时,将相关资料通报至宜昌三峡机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十三条 机场净空保护区内,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参与协调制止所辖区域内违反净空保护和电磁环境规定的行为,并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和管理。对于接到居民悬挂节日庆典气球信息后社区应及时通报机场公司进行安全评估,并配合对存在影响航空运行安全的气球进行拆除。
第四章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第二十四条 有关主管部门在审批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和其他物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审批前须书面征求民航湖北监管局意见,审批结果抄送机场公司:
(一)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跑道两端中点标高中最低标高的(三峡机场跑道最低海拔186.4米);
(二)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范围外的建设项目,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机场净空参考高度的;
(三)除以上情形外,可能产生光污染、对空光源、对空流场及大量烟雾等情形或者依据相应保护要求,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范围内,拟建建 (构)筑物可能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
第二十五条 当审批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符合以下情形时,有关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书面征求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净空审核意见,审批结果抄送民航湖北监管局和机场公司:
(一)拟应用遮蔽原则的;
(二)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机场净空参考高度且超过原地面标高250米(含)以上的;
(三)涉及多个建设项目且短期内急需集中建设的场馆、园区等区块或者地块需要进行专项净空审核的。
第二十六条 需要净空审核的建设项目,项目审批主管单位应当按照《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民航发〔2023〕1号)文件规定,报送审批材料。
第二十七条 所有经审批建设的超高建筑物,项目业主须按《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要求设置障碍物标志或障碍灯。同时,建设单位必须确保建设过程中施工塔架不超过批准的建筑物高度。项目建成后,相关管理部门应当督促项目业主按要求安装障碍灯,并保持正常使用状态。
第五章 “低慢小”航空器和空飘物治理相关程序
第二十八条 气象、公安、交通、应急、城管、社区、机场和空管等相关单位和部门在“低慢小”升空物和空飘物防治工作的各司其职,严肃处理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各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行业管理划设重点保护区域,重点区域主要包括机场及邻近航道区域周边广场、公园、景区、公墓、施工工地、废品收集点、露天垃圾站等地点。
第三十条 在重点区域内应依法禁止或限制销售和升放气球等行为,禁止或限制使用祭祀布(幡)进行祭祀等活动;在可能形成空飘物的工地、废品收集点、露天垃圾站等地点采取针对性管控措施。
第三十一条 各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采用广播、电视、新媒体、电子显示屏等多种媒体和手段常态化开展净空保护宣传工作,在重点区域要设置警示牌、张贴宣传标语或者手机短信定向提醒。对于“低慢小”升空物和空飘物多发时段(春节、清明、五一、国庆等)和重点人群(中、小学生等)要加大宣传力度。
第三十二条 各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应设置并公布“低慢小”升空物和空飘物净空违法行为举报电话,属地公安部门开展快速响应执法。举报电话应在重点区域进行公示,鼓励群众及时报告“低慢小”升空物和空飘物信息,形成群防群治良好局面。
第六章 新增超高建(构)筑物应急处置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机场公司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日常巡视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行政职能负责应急响应,具体如下:
(一)机场公司开展日常巡视检查工作,发现疑似新增超高障碍物,应立即组织测量,核实情况。确认超高时,立即上报相关部门阻止该业主的违法行为,协调业主开展拆降工作。将可能影响航空安全的障碍物性质、位置和高度等相关资料报宜昌空管站发布航行通告,并将情况书面报告民航湖北监管局和净空保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机场公司委托专业测绘单位正式测量,若测量结果与自测结果不符,则报宜昌空管站重新发布航行通告,并将测量成果上报民航湖北监管局;若结果相符,则报净空保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拆除、拆降或迁移超高障碍物。
(三)机场公司在拆降工作完成后组织复测,复测结果符合要求的,报宜昌空管站及时撤销航行通告,涉及限制运行的,申请撤销运行限制。
(四)机场公司调查新增障碍物超高原因、超高部分属性、建设/竣工年份、审批情况等,形成调查分析报告,上报民航湖北监管局。
(五)对于新增障碍物为建设项目的施工塔吊或其他施工机械,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人员现场复查障碍物高度并督促业主拆降相关障碍物至符合净空限高要求。
(六)对于新增障碍物为建筑物主体,由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复核该建筑审批资料,确认突破限高要求后,对于新增违法障碍物,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开展执法工作。
(七)对于新增超高障碍物为户外广告设施,由市城管执法部门依法督促业主拆除或降低相关广告设施至消除影响。
(八)对于新增超高障碍物为树木,由市林业和园林局协调指导相关责任单位处置相关树木至消除影响。
第七章 定期协调机制
第三十四条 在宜昌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建立宜昌三峡机场净空保护联席会议制度,贯彻执行有关民航机场净空保护方面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三十五条 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人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
第三十六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人员主持,必要时,召集人可临时主持召开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净空保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举行联络员会议,全体或部分成员单位参加。
第三十七条 联席会议和联络员会议议定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抄报市政府,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难以协调一致的事项和需要宜昌市政府决定的事项,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向宜昌市政府请示报告。
第三十八条 联席会议工作职责
协调、督促解决三峡机场净空保护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对三峡机场净空保护落实中的有关问题组织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全面掌握三峡机场净空保护情况,定期组织分析,及时通报情况;按照民航管理部门关于机场净空保护有关要求,配合三峡机场落实净空保护专项整治工作;落实上级领导有关净空保护方面的批示指示,建立净空保护长效机制,确保三峡机场净空保护区满足运行安全要求。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有关机场净空保护和电磁环境保护的技术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标准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宜昌三峡机场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宜昌三峡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近年来,宜昌三峡机场发生多起黑飞无人机、空飘物等扰乱机场运行事件,造成航空器空中盘旋等待、地面放行等待,旅客出行受到影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2023年6月,湖北省安委办、民航湖北监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低慢小”航空器和空飘物对辖区机场运行影响的情况通报》,对省内净空管理不安全事件现象进行了通报,并要求各地人民政府和属地机场共同抓好“低慢小”航空器和空飘物隐患治理工作。为规范机场净空保护工作,根据《湖北省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条例》等文件精神,三峡机场在充分借鉴其他市州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宜昌三峡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过程
2023年5月至6月,三峡机场组建专班,在充分学习借鉴厦门市、武汉市及属地机场相关经验做法的基础上,起草了《办法》初稿,经多次修改完善后,形成征求意见稿。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经多次征求市直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区意见并修改完善后,形成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及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
(一)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七个章节。
1.第一部分(第一至三条),为总则。明确了《办法》的起草依据和适用范围。
2.第二部分(第四至五条),为机场净空保护要求。明确了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和禁止事项。
3.第三部分(第六至二十四条),为机场净空保护职责分工。明确了净空保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部门及工作职责。
4.第四部分(第二十五至二十八条),为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明确了相关审批范围、审批材料和超高建筑物的建设要求。
5.第五部分(第二十九至三十三条),为“低慢小”航空器和空飘物治理相关程序。明确了各相关部门在“低慢小”升空物和空飘物防治工作方面的职责,划设重点管理区域。
6.第六部分(第三十四条),为新增超高建(构)筑物应急处置程序。明确了新增超高建(构)筑物的应急处置程序。
7.第七部分(第三十五至三十九条),为定期协调机制。提出建立净空保护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联席会议召集人、参会成员及职责。
8.第八部门(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一条),为附则。补充了未作规定的相关技术标准。
(二)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
1.关于净空保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湖北省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条例》“民用机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用机场净空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工作责任制和协调机制”要求,《办法》拟成立净空保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领导任副组长,市交通运输局等18个单位(地方政府)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
2.关于净空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参照武汉、鄂州等地经验做法,《办法》拟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人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
四、工作建议
建议《办法》送审稿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