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大市民朋友、社会各界人士:
为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维护生物多样性,县林业局代拟了《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野生动物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在征求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相关单位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现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于2023年11月17日17:30前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联系人:梅春,电话:15272129777;电子邮箱:525959683@qq.com)
附件:《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野生动物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秭归县林业局
2023年11月9日
(编辑:向晓艳 审核:鲁必攀 终审:王茂胜)
附件:
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野生动物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野生动物管理,有效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全面禁止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野生动物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强化源头管理,全面禁止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一)依法划定禁猎区、禁猎期,秭归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均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在禁猎期内,全县范围内任何区域,禁止猎捕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及湖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列入当年猎捕计划的野生动物品种除外。
(二)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地枪、毒药、麻醉药、爆炸物、排铳、铁铗、地弓、弹弓、网具(含鸟网)、滚笼、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等猎捕工具和装置猎捕。
(三)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挖洞、陷阱、网捕、犬捕、鹰抓、声音诱捕、捡蛋、捣巢等方法猎捕。
(四)因科学研究、疫病防控、航空安全保障、种群调控、农作物保护等特殊情况确需猎捕的,须依法申办批准手续。
二、强化市场监管,全面禁止非法交易陆生野生动物
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交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一)禁止集贸市场内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二)禁止商店、超市等经营者购买、销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三)禁止食品店、餐馆、酒店等食品加工服务者购买、加工、销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四)禁止电子商务平台为入网经营者出售、购买野生动物交易活动提供便利,禁止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任何形式的野生动物交易活动。
(五)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发布广告。
三、强化流通管控,全面禁止非法运输陆生野生动物
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四、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本通告的违法犯罪行为向野生动物保护执法机关进行举报,接到举报和投诉的野生动物保护执法机关应依法进行调查后作出处理,向举报和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并依规视情形予以奖励。
举报电话:县公安局110,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县林业局0717-2886046。
五、法律责任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本通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秭归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30日
为加强野生动物管理,有效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林业局代拟了《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野生动物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提升《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野生动物的通告》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于2023年11月9日至11月17日在秭归县人民政府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2023年11月17日公示期结束,未接到反馈意见。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