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农村居民的合法宅基地权益,提升农村宅基地管理水平,促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统筹城乡发展,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起草了《秭归县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对该稿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2024年10月18日-2024年10月25日。在此期间请根据实际工作反馈相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县国土整治中心。联系人:周柳悦,联系方式:13997731557,邮箱:604321697@qq.com。
秭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0月18日
秭归县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农村居民的合法宅基地权益,提升农村宅基地管理水平,促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统筹城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经批准获得宅基地资格权的个人用于建造住宅所占有、使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
农村宅基地界线范围为村民实际建造房屋及附属生活设施的现状范围,庭院经济用地不列入宅基地范围。
第三条农村宅基地退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原则。农村宅基地退出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充分尊重农民意愿。
(二)科学利用原则。退出的农村宅基地,应当按照“宜耕则耕、宜园则园、宜林则林”的方式合理利用,并优先复垦为耕地。
(三)统筹推进原则。农村宅基地的退出应结合美丽乡村建设、三峡库区175米试验性蓄水影响地质灾害灾民搬迁安置、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因灾倒房、危房改造等工作统筹协调推进。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宅基地退出的组织、实施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县农村宅基地退出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拆旧复垦后增减挂钩项目的谋划。
县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的筹措、发放、审核。
第二章 退出条件和补偿标准
第五条自愿有偿退出的宅基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权属无争议,颁发了不动产权证或有其他合法来源手续;
(二)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签订退出协议;
(三)房地一体,自愿退出时,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和附属设施一并退出;
(四)农村居民退出后有合法固定居所。
第六条对属于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范围的,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一)地上房屋拆除奖励:框架结构400元/㎡、砖混结构300元/㎡、砖木结构200元/㎡,土木结构150元/㎡。
(二)宅基地退出奖励:已确权登记发证且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6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
未确权登记发证的,由村委会和自然资源规划所共同现场核实,经公示无异议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地上房屋拆除按照60元/㎡、宅基地退出按3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
三峡库区175米试验性蓄水影响地质灾害灾民搬迁安置、地灾避险搬迁、因灾倒房按照县政府有关政策执行,不得重复享受奖补政策。
宅基地退出户应自《自愿退出宅基地协议》签字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腾出现有房屋,并逐级向村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申请验收。
第七条 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激励机制。对自愿退出合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自愿放弃申请,到县城、乡镇规划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不含二手房,下同)或到规划居民点新建住房的,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在县城或乡镇集镇新购符合条件的商品住房的,并承诺不再申请农村新宅基地的,按20平方米/套标准予以购房奖补,不愿放弃宅基地的,按10平方米/套标准予以购房奖补。奖补对象选定商品住房后,按照核定的购房奖补面积标准、房屋销售单价核算对应房屋奖补价款,从购房总价款中直接扣减后,同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奖补资金按照“4+6”模式兑现落实,即县财政承担40%,商品房开发企业承担60%。补贴资金实行最高限额奖补,在县城新购商品住房的最高核算单价不超过5000元/平方米,在乡镇集镇新购商品住房的,最高核算单价不超过3000元/平方米。 对经依法批准在乡镇集镇按统一规划统建、联建住房或在规划布局的村庄内新建住房的,与其他搬迁安置对象享有同等权利。
第三章退出程序
第八条 对自愿有偿退出的宅基地,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和表决公示。退出人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后,将退出信息在集体内部公示不少于5日。
(二)审查和公示。村委会对退出宅基地及房屋的边界、权属和申请程序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由村委会在村公共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三)签订协议。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集体经济组织将退出情况报镇政府备案后,退出人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村宅基地退出协议》。
(四)腾退房屋。宅基地退出户按照协议在约定期限内腾出现有房屋,并交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处置验收。所在乡镇和集体经济组织验收合格后,向腾退户发放房屋处置验收合格单,登记造册,完善包括影像资料在内的各项原始材料,整理归档备查。根据退出协议内容和约定的付款期限、方式,由乡镇人民政府向退出人支付退出补偿。
(五)注销登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退出的宅基地和房屋进行认定,对于需要拆除的,统一组织拆除,并由不动产登记部门按程序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章退出使用
第九条宅基地有偿退出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收回宅基地的使用权,并对其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条对于需要保护的传统村落、传统民居,能体现民俗文化特色的建筑和住宅,以及其他具有保留意义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由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综合利用,发展壮大集体经济。退出的宅基地可复垦为耕地的,用于谋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对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违规违法获得资金补偿(补助)或擅自截留、挪用、侵占补偿(补助)资金的,依法依纪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2024年10月18日至10月25日,我局在政府网站公开向社会征求关于《秭归县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截止2024年10月25日公示期结束,未接到反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