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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结束] 关于《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自建房管理办法(试行)》(修订版)意见征集的公告

开始时间:2025-11-05 00:00:00 ~~ 结束时间:2025-12-05 00:00:00[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为有效遏制自建房无序化发展态势,切实改善全县人居环境,现结合自建房管理实际要求,对2024年印发实施的《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公示期限为2025年11月5日至2025年12月5日

  意见建议反馈渠道:

  电话:0717-5330891;

  联系地址: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龙舟大道7号908室,邮编443500。

  附件:《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自建房管理办法(试行)》(修订版)

附件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自建房管理办法(试行)》(修订版)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自建房规范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障居民居住安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城镇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建房是指农村居民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自住房屋或城镇居民在国有土地上建设的自住房屋,包括新建、改扩建的房屋。

  第三条 宅基地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第四条自建房要严格执行规划,充分体现民族特色、合理布局、集中统一、配套建设的理念。

  第五条建立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各职能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乡镇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属地村庄规划编制、自建房审批管理、安全管理、组织验收等管理工作,落实宅基地施工放样、基槽验线、施工关键环节、竣工验收“四到场”管理,履行全程监管和日常巡查责任。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动态巡查并依法对农村村民非法建房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以及出具国有药材场建房资格审查意见。县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指导村庄规划编制、农村宅基地用地保障、用途管制审查及国有土地上建房工程规划许可、验收。县林业部门负责对农村村民建设使用林地的审核工作,以及出具国有林场建房资格审查意见。县住建部门负责指导农村房屋安全管理、自建房图集提供和乡村建筑风貌提升工作。县城管部门负责动态巡查以及依法对违法建房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交通、水利、电力及其他公共设施建设管理部门积极配合自建房管理工作。

  第六条管控范围划分。

  重点控制区域:

  (一)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地质灾害点、生态功能区范围内;

  (二)依法划定的清江沿线河湖管理范围及外扩10米至30米范围内;

  (三)龙舟坪主城区、津洋口片区、白氏坪片区、丹水片区、江南片区范围内,磨市镇区、长阳东站产业片区、磨市民族工业园区范围内(详见附图);

  (四)火烧坪乡全域范围(含国营土地岭林场);

  (五)其他区域。

  一般控制区域:

  除重点控制区外的区域。

  第七条重点控制区域管控。

  (一)房屋拆迁户可选择到统一规划的农村安置区(点)建房(购房)。

  (二)个人维修房屋,不得改变房屋主体结构,不得突破原房屋高度,仅限于墙面刷新和屋面维修以及消除房屋安全隐患。因风貌提升、城市更新等需统一进行风貌设计及集中改造的情形除外。

  (三)集体土地上现有房屋经《2025年宜昌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目录》(宜昌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对此目录有更新的,以最新版为准)中的鉴定机构鉴定为D级危房并经县住建部门审核备案且为唯一房屋的,经法定评估后可采取房屋征收或产权置换。符合建房条件的,在部门联合审查通过后可以原址重建,用地及建筑规模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四)国有土地上现有房屋经《2025年宜昌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目录》(宜昌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对此目录有更新的,以最新版为准)中的鉴定机构鉴定为D级危房并经县住建部门审核备案,经法定评估后可采取房屋征收或产权置换。已取得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在部门联合审查通过后办理规划许可进行原址重建,用地及建筑规模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五)因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县规委会审议通过后,可依法新建、改扩建自建房。

  第八条 一般控制区域管控。

  (一)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鼓励原址重建和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建房,尽量少新增建设用地。

  (二)在符合审批条件的前提下,严格按照自建房审批流程审批。

  第九条集体土地上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

  (一)农户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

  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并递交《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审批表》。

  (二)村(居)委会审查。

  开展审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委会对农户申请表、村民小组意见等材料进行集体审查。重点审查申请人是否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

  公开公示。将农户建房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建筑面积等信息及平面位置图在本村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组织上报。经村(居)委会集体审查通过并公示无异议的,由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后,将《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村集体研究会议记录、公示图片、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拟建房坐落位置图片等相关资料报送属地乡镇人民政府。

  (三)联合审查。

  重点控制区域。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召集村(居)委会、自然资源规划、住建、城管、农业农村等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联合会审,确保符合相关规划、满足风貌要求、保障房屋安全。

  一般控制区域。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召集村(居)委会、自然资源规划、农业农村等部门,到现场开展一站式联合会审。

  建房用地涉及林业、交通、水利、电力及其他公共设施建设管理部门的,应征得相关部门同意并签署明确意见。

  (四)乡镇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联合审查意见,在办理农用地转用、林地等审批基础上,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将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将审批台账报县农业农村部门和县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备案。

  (五)丈量批放。经批准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到现场开工查验、丈量批放,确定建房位置。

  (六)加强监督。乡镇人民政府会同住建、城管、农业农村等部门组织开展村民自建房日常巡查,重点核查是否按照批准面积、规划许可、设计图纸等要求进行施工,是否采取安全生产防护措施,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七)组织验收。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房屋,建筑风格和建筑质量是否符合自建房标准,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八)办理登记。建房农户凭《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等资料,向属地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第十条国有土地上自建房原址重建审批流程。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向县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

  (二)联合审查。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召集自然资源规划、住建、城管等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联合会审,确保符合相关规划、满足风貌要求、保障房屋安全。建房用地涉及林业、交通、水利、电力及其他公共设施建设管理部门的,应征得相关部门同意并签署明确意见。

  (三)部门审批。申请人向县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按照法定程序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四)实地放线。经批准原址重建的,申请人应当在开工前向县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提出放线申请。县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住建、城管等涉关部门,按照定点位置图现场定点确定建房位置。

  (五)加强监督。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住建、城管等部门组织开展自建房日常巡查,重点核查是否按照批准面积、规划许可、设计图纸等要求进行施工,是否采取安全生产防护措施,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六)联合验收。申请人房屋竣工后向县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县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住建、城管等涉关部门实地核验。

  (七)办理登记。申请人凭土地权属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证明》等资料,向属地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自建房不予批准:

  (一)申请人年龄未满18周岁的;

  (二)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三)享受集中安置、地质灾害避险安置等搬迁政策,仅有房屋在项目征迁范围内已被征收且已享受有偿退出宅基地补偿的或选择货币化安置等其它安置方式放弃安置房的;

  (四)违法占地的、违法建筑未处理结案的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五)申请人居所已被政府列入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计划以及被划定文物保护区范围内的;

  (六)户口迁出后原有宅基地未退出的不能再申请建房;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情形的。

  第十二条自建房用地及建筑规模。

  (一)重点控制区域。宅基地自建房新建规模不得大于原有规模且用地面积最大不超过140平方米(含附属设施),总层数不得超过3层(不含隔热层),房屋建筑层高不超过3.5米。已取得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突破原有出让的土地面积及建筑规模,在部门联合审查通过后办理规划许可进行原址重建。

  (二)一般控制区域。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房屋宅基地(含附属设施)总用地面积使用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土地(建设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总层数不得超过3层(不含隔热层),房屋建筑层高不超过3.5米。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屋面加层,严禁借防水、隔热等名义进行变相加层。确需建设防水层、隔热层的,应当依法经县城管部门审批,并采用坡面屋顶,且最高处不得超过1.5米。

  第十四条县住建部门负责无偿提供自建房标准图集供建房农户使用。建筑风貌与审批不一致的不予验收。

  第十五条自建房审批、监督、管理工作中,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管理部门、村(居)委会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建议依法依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自治县管辖的国营林场、药材场范围内的原住居民建房审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中,中央、省、市有新规定出台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涉及农村宅基地的由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解释;涉及国有建设用地的由县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11月27日印发的《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自建房管理办法(试行)》(长政办发〔2024〕31号)同时废止。

 

  附图:1.龙舟坪主城区重点控制区域示意图

  2.津洋口片区重点控制区域示意图

  3.白氏坪片区重点控制区域示意图

  4.丹水片区重点控制区域示意图

  5.江南片区重点控制区域示意图

  6.长阳东站产业片区(含磨市镇区)重点控制区域示意图

  7.磨市民族工业园区重点控制区域示意图

  附图1

  附图2

  附图3

  附图4

  附图5

  附图6

  附图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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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反馈 反馈时间: 2025-12-08 09:59:58

  2025年11月5日-2025年12月5日,《关于<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自建房管理办法(试行))(修订版)意见征集的公告》通过县人民政府网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有关意见建议,截至征集期止无意见反馈。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