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双减”政策,2022年1月,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宜昌市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宜发改价调〔2022〕14号),为全市义务教育学校开展课后服务提供收费政策依据。该文件于2024年1月试行期满,为合理制定正式标准,市发改委会同教育部门开展实地走访调研,综合考虑试行标准执行情况、成本调查及省内地市州收费标准,拟订《关于宜昌市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收费试行标准转为正式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征求意见时间:2023年12月13日—2024年1月13日,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通讯地址:宜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调控科(宜昌市沿江大道52号宜化大楼A座,邮政编码:4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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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市发改委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关于宜昌市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收费试行标准转为正式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宜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2月13日
附件
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宜昌市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收费试行标准转为正式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发改局、教育局、财政局,全市各义务教育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鄂教基〔2021〕1号)精神和省、市相关规定,经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决定将我市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收费试行标准转为正式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价原则
(一)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学校课后服务要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财政部门要加强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将财政补贴部分足额纳入财政预算。有条件的地方可由财政投入为主提供服务。
(二)坚持服务成本合理分担。课后服务收费标准综合考虑服务成本、财政补贴、经济发展水平和家长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成本补偿的原则制定。课后服务成本测算构成和核算指标严格按照省发改委相关规定执行。
(三)坚持规范服务自愿参与。学校要充分考虑学生和家长的意愿,满足学生多样化学习需求,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科学合理确定服务内容及形式。学校要事先征求家长意见,并告知服务事项,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要求学生参加课后服务并收费。
二、收费标准
城区90元/生·月;县市(含夷陵区)80元/生·月。
三、收费方式
课后服务实行按月收费,退费按天计算,按学生实际参加天数分月核算。严禁以各种名目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或收取其他费用。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不得收取课后服务费,其因提供课后服务发生的费用直接计入学费成本。
四、有关要求
(一)落实保障政策。课后服务中产生的公用支出由学校通过义务教育公用经费统筹保障,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统筹相关经费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课后服务的相关费用,按照国家、省相关政策予以减免。
(二)确保服务质量。学校开展课后服务严格按照《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宜昌市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和市教育局规定执行,保证课后服务时间,丰富服务内容,拓展服务渠道,做优免费线上服务,提升课后服务质量和水平。
(三)加强收费管理。学校应严格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收费范围,对自愿参加的学生收取课后服务费。课后服务收费要纳入学校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参与课后服务教师和相关人员的补助及课后服务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耗材支出,不得用于水电费、校内场地使用费等其他公用支出。
(四)做好收费公示。学校要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通过学校门户网站、官微、公示栏等方式,公开课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减免政策、举报投诉电话等信息,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五)加强监督检查。发改、教育、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依职责加强对课后服务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本通知自2024年春季学期起施行。施行期间,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市发改委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关于宜昌市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宜发改价调〔2022〕14号)同时废止。
宜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宜昌市教育局
宜昌市财政局
2024年 月 日
关于《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宜昌市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为巩固“双减”工作成效,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收费管理,保障学生和家长合法权益,积极推动我市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我委会同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研究起草了《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宜昌市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双减”实施两年多来,课后服务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规范行为,引起社会关注。为此,2023年12月,教育部办公厅发布《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课后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基厅函〔2023〕26号),明确“学校为学生提供的早到校看管和自习、午餐午休看管、晚自习等服务不得纳入课后服务范围”;2024年1月,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等部门相继发文明确:“严禁原来免费提供课后服务的寄宿制学校,以及放学时间未变化、未增加服务内容的学校收取课后服务费;不得将早到校看管和自习、午餐午休看管、晚自习等纳入课后服务收费项目”,要求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课后服务工作,全面规范服务性收费项目和代收费项目。我市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收费试行标准于2022年1月28日制定,试行期2年已满。根据国家、省最新政策规定,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时间发生变化,收费标准应作相应调整。
在制定收费标准的过程中,我委始终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服务成本合理分担、合理收费切实减负原则,以政策规定为准绳、以成本监审结论为支撑、以实际课后服务时长为依据,综合考虑省内其他市州现行收费状况、全市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对课后服务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减轻群众负担,充分体现“双减”政策给人民群众带来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北省价格条例》《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7号令)
(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
(三)《省教育厅 省发改委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鄂教基〔2021〕1号)
(四)《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课后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基厅函〔2023〕26号)
(五)《省发改委办公室关于扎实做好全省“双减”收费工作的通知》
(六)《省教育厅办公室 省发改委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课后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鄂教基办函〔2024〕2号)
(七)《省发改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鄂发改价调〔2024〕46号)
三、起草过程
(一)开展前期调研。2023年11-12月,市发改委会同教育部门开展走访调查,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学校和群众意见,启动核定正式收费标准相关工作。
(二)广泛征求意见。起草收费标准方案,于2023年12月13日至2024年1月13日通过宜昌市发改委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政府网站反馈意见35条、电子邮件反馈意见10件、电话反馈意见2次。经汇总整理,2024年1月29日在委官网向社会公开反馈征求意见采纳情况,共形成意见13条,采纳7条,部分采纳3条,未采纳3条。
(三)开展成本调查。在城区选取有代表性的、财务资料完整准确的4个中小学调查样本,对学校开展课后服务的形式、时长、内容、教职工配备情况、直接耗材支出、以往开展课后服务收支情况开展成本调查。
(四)部门协调沟通。与教育部门进行多轮磋商,督促明确义务教育课后服务时间安排。2024年7月10日,市教育局发送《关于明确我市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时间的函》,界定课后服务时段,为科学、准确制定课后服务收费标准提供依据。
(五)提请政府审定。根据多方意见对收费标准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召开集体审价会议进行集体审议。在此基础上,提请市人民政府予以审定,市司法局开展合法性审查。
(六)正式发文。经市政府同意后,联合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印发《通知》。
四、主要内容
(一)降低收费标准。下调全市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收费标准:城区由90元/生·月降至85元/生·月;县市(含夷陵区)由80元/生·月降至75元/生·月。
(二)规范收费行为。收费范围方面,补充“严禁原来免费提供课后服务的寄宿制学校,以及放学时间未变化、未增加服务内容的学校收取课后服务费”内容规定;收费行为方面,明确四个“不得”:不得以课后服务名义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不得违背学生家长意愿强制收费或捆绑收费,不得通过家长委员会、第三方机构等收取课后服务费,不得将早到校看管和自习、午餐午休看管、晚自习等纳入课后服务收费项目。
(三)回应群众关切。《通知》围绕群众普遍关注的课后服务水平和质量提升问题,要求学校“科学合理确定服务时间、内容和形式”“不得利用课后服务时间组织学生刷题备考、讲授新课或集体补课”。
(四)强调经费保障。明确“课后服务过程中发生的水电费、校内场地使用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维护维修费等其他公用支出,由学校通过义务教育公用经费统筹保障,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统筹相关经费解决”有关内容。
为贯彻落实“双减”政策,合理制定全市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收费正式标准,我委起草了《关于宜昌市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收费试行标准转为正式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于2023年12月13日至2024年1月13日通过宜昌市发改委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征集期间,共收到政府网站反馈意见35条、电子邮件反馈意见10件、电话反馈意见2次。非常感谢广大市民朋友对我市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收费的关注和支持,我们将结合相关意见建议对《通知》内容作进一步修改完善,依法按程序出台。现就社会意见收集汇总后的采纳情况反馈如下:
序号 |
具体意见 |
是否采纳 |
理由说明 |
1 |
建议乡镇寄宿制学校取消课后服务收费。 |
采纳 |
根据2023年12月21日印发的《省发改委办公室关于扎实做好全省“双减”收费工作的通知》要求,严禁原来免费提供课后服务的寄宿制学校增加课后服务收费,我市将严格落实省政策规定。 |
2 |
建议固定课后服务收费方式,据实收取、退费。 |
采纳 |
我市文件已明确规定,课后服务原则上按月收费,退费按天计算。不得提前预收、不据实退费。下一步,教育、发改、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监督,确保政策贯彻落实。 |
3 |
建议收费政策做好3个平衡: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小学与初中的平衡;做好公办学校与私立学校的平衡;做好城区学校与农村学校的平衡。 |
部分采纳 |
收费标准已充分考虑初中和小学的教职工配备比例、平均班生额以及教职工工作强度平衡等因素,同时,考虑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差异,已区分城区、县市定价;按照有关规定,课后服务费必须坚持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公办学校更应体现教育收费公益属性。 |
4 |
建议调整学生放学时间到17:30,取消课后服务或课后服务不收费。 |
未采纳 |
1.目前,学生放学时间按照学校教育教学实际安排,开展课后服务的时间按照《宜昌市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执行。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下一步,教育部门将对课后服务时间进行调整完善。 |
5 |
课后服务质量不高、成效不佳,具体表现在以授课代替服务内容、孩子作业负担依然深重、兴趣拓展类课后服务专业性不强等。建议加强对学校的监督管理、考核评价,另规范服务内容,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课后服务。 |
部分采纳 |
《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鄂教基〔2021〕1号)规定:课后服务方式和内容由学校会同家长委员会,结合学校服务能力等因素协商确定。下一步,教育部门将加强监督管理,指导学校规范服务,科学合理确定服务内容和形式。 |
6 |
部分学校强制学生参与课后服务、强制在校就餐,建议加强监管。 |
采纳 |
我市文件已明确规定,学生参加学校课后服务应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要求学生参加课后服务。下一步,教育、发改、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贯彻落实。 |
7 |
建议明确“课后服务时段”和“课后服务总时长”。 |
采纳 |
按照《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课后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基厅函〔2023〕26号)、《省教育厅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课后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鄂教基办函〔2024〕2号)要求,教育部门将对课后服务时间进行调整完善。 |
8 |
建议午休、晚自习纳入课后服务时段。 |
未采纳 |
《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课后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基厅函〔2023〕26号)明确:不得将早到校看管和自习、午餐午休看管、晚自习等纳入课后服务收费项目。《省发改委办公室关于扎实做好全省“双减”收费工作的通知》规定:严禁将早自习、午休、晚自习、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作为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时间,并收取课后服务费。 |
9 |
建议做好“双减”政策解读。 |
采纳 |
下一步,我们将督促各地各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双减”政策内容,做好政策宣传解释,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
10 |
建议出台寄宿制学校财政保障政策。 |
部分采纳 |
根据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义务教育学校财政保障政策由省级出台,市级参照执行。全省自2023年春季学期起提高了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小学由650元/人·年提高到720元/人·年,初中由850元/人·年提高到940元/人·年。在此基础上,将原来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提高到300元。我市已落实相关政策,同时也将积极向上反映争取,确保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到位。 |
11 |
建议乡镇寄宿制学校继续实行课后服务收费。 |
未采纳 |
《省发改委办公室关于扎实做好全省“双减”收费工作的通知》规定:严禁原来免费提供课后服务的寄宿制学校增加课后服务收费。我们将严格落实相关要求,切实规范课后服务收费行为。 |
12 |
建议课后服务结束时间与正常下班时间保持一致。 |
采纳 |
《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课后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基厅函〔2023〕26号)规定:学校课后服务应安排在上课日及完成国家规定课程和学校教学计划之后,结束时间应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作好衔接。下一步,教育部门将对课后服务时间进行调整完善。 |
13 |
建议对寄宿制学校课后服务工作开展一线调研。 |
采纳 |
针对寄宿制学校普遍反映的问题,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调查研究,与国家、省现行政策相衔接,进一步规范课后服务工作,提高课后服务水平和质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