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稳妥化解夷陵区城区自建住房超审批建房登记办证历史遗留问题,保障群众合法财产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夷陵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研究起草《关于处理夷陵区城区自建住房超审批建房登记办证历史遗留问题若干措施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可以在2026年6月28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电子邮箱:476272346@qq.com;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宜昌市夷陵区松湖路11号(邮政编码443100),并在信封上注明“城区自建房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 关于处理夷陵区城区自建住房超审批建房登记办证历史遗留问题若干措施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妥善处理我区城区自建住房超审批建房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本着尊重历史,化解矛盾,保障权益、依法依规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通知。
一、对已办有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的房屋,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可直接依据原土地、房屋登记的层数和面积办理相关登记;对土地登记面积小于已发证的房屋占地面积的,依据地随房走的原则,按照房屋占地面积补办超占土地面积手续后办理登记。对房屋建筑面积、层数超出房屋登记面积和层数的,经申请人签字同意后,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的附记栏内备注“超出登记部分未经依法审批,不予确权,不得作为合法权属面积计算”。
二、对已经依法批准,但未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且房屋总层数未超过四层(含四层),总面积未超过480平方米(含48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自建房,在符合规划的情形下,由权利人先申请并通过房屋质量安全鉴定,针对超审批面积部分移交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缴清罚款、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规费后补办审批手续,凭房屋验收手续办理不动产登记。对于房屋总层数超过四层或总面积超过480平方米的,暂缓补办相关审批手续,待拆除超面积部分后再予以验收、发证。
三、对因移民安置、征地搬迁等历史原因导致建设多年无任何审批手续的房屋,由属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调查核实确属历史遗留问题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小溪塔街办、东城试验区管委会)审核后,可按一事一议原则报区政府同意后,依程序办理相关审批、验收及登记手续。
四、为配合区综合执法局的城区控违工作,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据其冻结文书暂停相应房屋的登记办证工作。
五、区内其他乡镇集镇国有土地上的自建住房其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可参照执行。
六、该处理意见适用于《宜昌市禁止违法建设管理办法》施行以前经依法审批建成的房屋。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