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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结束] 关于征求《宜昌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开始时间:2024-11-06 00:00:00 ~~ 结束时间:2024-12-05 00:00:00[宜昌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为加强我市房屋安全鉴定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行为,促进房屋安全鉴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起草了《宜昌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附件:1.《宜昌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2.《宜昌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宜昌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2024年11月6日

 

  《宜昌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加强我市房屋安全鉴定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行为,促进房屋安全鉴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29号令),结合宜昌市城镇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起草过程

  本规定在起草过程中,深入研究了房屋安全鉴定相关的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通过实地调研、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了行业专家和行业协会的意见与建议。最终,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宜昌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关于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管理的十五条具体规定

  附件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资格条件和信息登记

 

 

 

  宜昌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房屋安全鉴定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行为,促进房屋安全鉴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29号令),结合宜昌市城镇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房屋安全鉴定的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房屋安全鉴定,是指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等,对房屋使用安全状况进行现场查勘、检验、核对(绘制)图纸、结构验算、鉴别和判定的活动。

  第四条 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由具有建筑工程结构实体检测专项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承担。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具备的条件详见附件。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是本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日常工作由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中心负责。

  各县市区住建局、宜昌市高新区规建局(以下简称县级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房屋安全鉴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在宜昌市房屋信息系统办理机构信息登记。机构信息登记详见附件。

  第七条 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建立全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目录,并在每年初向社会公布。纳入目录的鉴定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已办理机构信息登记,且在宜昌市具备固定的办公经营场所;

  2.前两个年度内在宜昌市至少开展一次房屋安全鉴定业务;

  3.在上年度内未被市、县两级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或公开通报并清理出鉴定市场。

  第八条 市、县级主管部门分别建立房屋安全鉴定专家库,入库专家应积极参与社会服务活动,下沉街道(乡镇)、社区,提供专业技术服务。

  第九条 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人可以按照自愿原则,选定具有相应能力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第十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的原则,依据现行的行业规范和标准独立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鉴定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应与委托人签订书面鉴定委托合同,确定房屋安全鉴定的内容和范围,编制专项鉴定检测方案,做好现场查勘、实体检测、结构验算、综合评定等工作,并依据技术标准、规范出具鉴定报告。

  2.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时,应当安排2名以上的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参加,其中至少1名应具备建筑工程类中级及以上职称。鉴定人员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记录可以采取笔记、拍照、录像等方式。

  3.房屋安全鉴定应当使用规定的专业术语,制作鉴定文书,并按规定由相关人员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及相关负责人对出具的鉴定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4.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依据委托约定及时向鉴定委托人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危险房屋的,应当同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

  第十一条 鉴定机构应在签发鉴定报告后3日内将鉴定报告在全市房屋信息系统办理信息上传。危险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自作出鉴定结论后24小时内送达委托人,并报县级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县级主管部门收到鉴定机构的危险房屋鉴定报告后,及时向房屋安全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治理通知书,同时抄送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市、县级主管部门应建立房屋安全鉴定行业检查工作机制,依法开展房屋安全鉴定行为监督,督促鉴定机构办理信息登记,抽查现场作业和鉴定报告质量。

  第十四条 市、县级主管部门应建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信用管理机制,制定信用管理办法,规范鉴定机构市场行为。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宜昌市住建局《关于印发<宜昌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22﹞9号)自动失效。

  附件: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资格条件和信息登记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资格条件和信息登记

  一、鉴定机构资格条件

  (一)鉴定机构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且经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包括房屋安全鉴定内容。

  2.具备对房屋使用安全状况进行现场查勘、检验、核对(绘制)图纸、结构验算、鉴别和判定能力。

  3.具有建筑工程结构实体检测专项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同时具备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专项检测资质。涉及钢结构工程、建筑幕墙的,还应具备相应专项检测资质。

  当检测机构的岩土工程勘察或结构验算能力不足时,可委托岩土工程勘察或结构设计单位实施相应工作。

  5.应按照湖北省住建厅的《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鄂建设规〔2024〕4 号)规定,进行信息登记。

  6.应配备开展鉴定工作必要的专业检测、鉴定仪器设备和结构分析软件。

  (二)从业人员

  1.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中具备建筑工程及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的鉴定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且均与鉴定机构签订聘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2.鉴定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建筑工程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3.报告审核人(鉴定技术负责人)应当为注册结构工程师或具备相应结构分析能力的高级工程师。

  4.报告批准人应为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5.鉴定从业人员应接受继续教育培训,学时应满足鉴定机构内部规定和行业管理要求。

  二、鉴定机构信息登记

  鉴定机构应在宜昌市房屋信息系统办理机构信息登记,登记以下信息:

  1.机构营业执照。

  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

  3.主要从业人员学历证明、职称证明、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等。

  4.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必要的专业性设备清单、计量检定证书、校准证书,结构计算软件名称。

  鉴定机构对上传资料真实性负责。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中心负责信息核查,如有必要,可要求查验原件。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有停业,变更单位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变更事项的,应在宜昌市房屋信息系统更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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